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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Dec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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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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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 及会议组织。协调安排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事 务、完成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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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 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 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 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 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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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 后十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 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专人送 出或网络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 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且委托的代理 人应该是独立董事委员。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 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 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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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 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提名 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或决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等合适空间合理后备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征求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情况的意 见,若本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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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 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 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 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 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 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决议 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 用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名。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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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议事规则的修订事宜。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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