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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2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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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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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期次级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2 日发行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期次级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6 月 2 日 至 2016 年 6 月 1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期次级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 安信 03,代码 123054。
3、发行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2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期。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 5.50%,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8、计息期限: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8 年 6 月 1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自 2016 年起每年 6 月 2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6 年 6 月 1 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5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1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 年 6 月 2 日。
三、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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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安信 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等非居 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 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 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 券的 QFII、RQFII 在债券付息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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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 安信 03"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 或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达 至发行人。
发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 QFII、R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 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 承担。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及托管人
1、发行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阮轶威、续毅敏
联系电话:0755-82825378、010-66239359
邮政编码:518026
网址:www.essence.com.cn
2、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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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阮轶威、续毅敏

附件:
"15 安信 03"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 项目 | 中文 | 英文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 ||
| 张数(张) | ||
| 债券利息 | ||
| (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 ||
| (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