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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pr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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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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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4月 24日发行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期次级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年4月 24日开始支付自 2015年4月 24 日至 2016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 (2016年4月24日为节假日, 实 际付息日顺延至2016年4月25日)。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讲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 15 安信 02, 代码 123086。
3、发行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 人民币100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 附第2年末发行人赎回 选择权。
6、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前 2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 5.80%, 并在债券存续期的前2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如发行人不行使赎回 洗择权, 则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到债券到期为止, 后1个计息年度 的票面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本期债券采用 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8、计息期限: 2015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若发行 人行使赎回选择权, 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2017年4月23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自 2016 年起每年 4 月 24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5年6月 23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
2、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80%。
3、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22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6年4月25日。
三、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讲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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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童) 和税务登记证 (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ľТ
(二)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安信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等非居 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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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 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 然 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 券的 QFII、RQFII 在债券付息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以专人送达或邮 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 安信 02"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 或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一并送达 至发行人。
发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 QFII、R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 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 承担。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及托管人
1、发行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阮轶威、续毅敏
联系电话: 0755-82825378、010-66239359
邮政编码: 518026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阮轶威、续毅敏
联系电话: 0755-82825378、010-66239359
邮政编码: 518026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 徐瑛
联系电话: 021-68870114
邮政编码: 200120
特此公告。
附件: "15 安信 02"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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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5 安信 02"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 项目 | 中文 | 英文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 (地区) 别 | ||
|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 ||
| 张数(张) | ||
| 债券利息 | ||
| (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 ||
| (人民币元) |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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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