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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Dec 9, 2016

56456_rns_2016-12-09_04943c80-1833-4d7d-8a4a-2f1aafc8170a.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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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0% 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修订《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津贴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拟提交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的《关于收购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0%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拟对外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订<国投安 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方案>的议案》、《关于提名纪小龙先 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就:(一)公司拟 以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 司”)持有的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资本”)100%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暨关联交 易事项;(二)修订《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方案》 发表事前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国投资本100%股权暨关联交 易事项

  • 1、本次交易有利于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抗风险能

  • 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 2、本次交易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评估机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国有资产评估资质,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 司及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 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 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 合理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 的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 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 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 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 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均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 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投公司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定价公 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前,国投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公司以现 金方式收购控股股东国投公司持有的国投资本100%股权、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 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4、本次现金收购国投资本的方案及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

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 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 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10]1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 金部分涉及公司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投公司及关联公司国投财务 有限公司借款,故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 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收购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国投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关于评估机 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拟对外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 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修订《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方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参考同类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津贴市场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国投安信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监事津贴方案》,有利于更好的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 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职的意识,发挥独董的专业水平。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