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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Mar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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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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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安信 公告编号:2016-022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叶柏寿董事因公出差委托祝要斌董事出席本次董事 会。
陈志升董事因公出差委托祝要斌董事出席本次董事 会。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安信或公司)六届 十三次董事会于2016 年3 月29 日在浙江海宁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施洪祥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 8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 人,叶柏寿董事因公出差委托祝要 斌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陈志升董事因公出差委托祝要 斌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6 名监事及2 名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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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听取了《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独立 董事述职报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报告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下简 称上交所网站)。
三、会议听取了《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2015 年度履职报告》。该报告详见上交所网站。
四、《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5 年合并报表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522,592,742.73 元,累计未分配 利润4,492,456,776.58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1,827,393.53 元,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182,739.35 元, 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4,154,814.64 元,累计未分配利润 140,799,468.82 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 口径为基础。鉴于2015 年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2015 年 度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较小,公司本次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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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分红。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经于 2016 年3 月28 日通过了按每股0.423 元向股东派发2015 年 度股利的议案,该分红议案将由其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按照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末股本3,525,134,979 股计算, 向股东派发的2015 年度股利共计1,491,132,096.12 元。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6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公司公告(2016-024 号)。
八、《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股 东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名吴蔚蔚女士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止。吴蔚蔚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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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该报告及相 关附件详见上交所网站。
十、《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减值测试的专项报告》
依照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于公司 收购安信证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前次重 组”)时所做的有关承诺,公司应在前次重组实施完毕后的3 个会计年度(即2015、2016、2017 等3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对标的资产,即安信证券100%股东权益价值进行减值测试, 若安信证券100%股东权益价值较交易价格出现减值,国投公 司负责向公司就减值部分进行股份补偿。
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12 月31 日100%股东 权益价值减值测试报告》已编制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告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的专项审核意见。根据报告,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安信证券100%股东权益价值较交易价格未出现减值, 国投公司无需向公司进行股份补偿。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该报告附件 详见上交所网站。
十一、《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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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详见上交所网站。 年报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十二、《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国投安信现章程为原中纺投资2015 年5 月8 日股东大会 通过的《公司章程》,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 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原章程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目前公司 发展现状,现拟修改公司章程(见附件)。公司章程修改初稿 已由国投安信常年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国投安信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稿的法律审查意见》。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意见书详见上交所网站。
十三、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度股东大 会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公司公告(2016-0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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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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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吴蔚蔚女士 简历
吴蔚蔚女士,女,1968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 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公司 改革工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曾任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 略发展部副主任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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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号 | 原条文 |
修订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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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4202 室,邮政编 码:20002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 验区北张家浜路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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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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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管理,纺织品, 纺织原材料,化轻材料(除危险品),新产 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动物纤维及其他纺 织纤维生产、销售,信息咨询服务,实业投 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 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投 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允许 从事的其他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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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为11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中国纺织物 资总公司发行3921.9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 普通股总数的35.66%,向发起人中国丝绸 物资进出口公司发行1291.5 万股,占公司 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1.74%,向发起人锡 山市东绎合成纤维试验厂发行1291.5 万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1.74%, 向发起人澳大利亚CTRC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1291.5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1.74%,向发起人陕西省纺织工业供销总公 司发行203.6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 数的1.85%。 |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中国纺织物资 总公司,中国丝绸物资进出口公司,锡山市东 绎合成纤维试验厂,澳大利亚CTRC 股份有限公 司,陕西省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合计发行8,000 万股,占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2.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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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 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 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 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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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 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单笔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公司 债券发行事项;(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十七) 审议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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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 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 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与变更;(六)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七) 股权激励计划;(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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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 布相关关联股东名单,并就相关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比例以及与本公司 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向大会作出 说明,同时还应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 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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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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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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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股东大会将下列权利 授权于董事会: 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20%(含本数)以内的 对外投资权,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20%(含 本数)以内的资产处置权;公司资产负债率 为60%(含本数)以内的累计贷款总额。公 司上一年度净资产15%(含本数)以内的对 外担保权;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15%(含本 数)以内的抵押权。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 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东大 会批准。 |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股东大会将下列权利授 权于董事会: 1、单项金额或在四个月内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公司对外投 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但不包括股 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的下列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委托经营、借款、承包、租赁等; 3、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的公司债券发行事项;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或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下的关联交易; 5、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 对外担保; 6、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0%(含本数)以内的以 公司为主体(不含子公司)的累计贷款; 7、单笔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且该捐赠仅限于公 益事业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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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益事业目的。 | |||
| 9.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或 举手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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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 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 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 公司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经理 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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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利润分配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与变更: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四、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与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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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6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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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传真或专人送出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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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传真或专人送出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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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方式披露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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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媒 体 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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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媒 体 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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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的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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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的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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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2016 年第【】 股东大会通过(2016 年【】月【】日)之日起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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