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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P.C AGM Information 2021

Sep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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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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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一、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經 董事會通過並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提請 承認。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九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情形請參閱議事手冊。

二、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分割合成部門讓與「生泰合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將採 用發行新股方式作為交易對價,提請 討論。

說 明:

  • 一、本公司為落實專業分工及資源整合,以提高競爭力及經營績效, 擬分割合成部門讓與關係人生泰公司專業經營,未來可適時擴 大經營規模,提升營收與獲利,為股東創造最大效益。本公司擬 分割合成部門,其營業價值係參考109 年12 月31 日經會計師 核閱合成部門之擬制性報表為基礎及雙方共同委託第三方評價 機構進行評估公允價值合理區間,議定為新台幣341,000,000 元。

  • 二、生泰公司以每股新台幣75.24 元為發行價格,計發行新股 4,532,163 股。其中不足換一股者,由生泰公司於完成變更登記 後三十日內,按不足換取股份之營業價值,由生泰公司以現金乙

次給付予本公司。
  • 三、此次分割案交易之公平性及合理性,係依企業併購法及本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相關規定,洽請會計師就分割合成部門 及換股價格合理性表示複核意見。本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就本 次受讓分割案交易條件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經全體出席委 員於110 年3 月16 日無異議同意通過將前述結論提報於董事 會。

  • 四、依企業併購法及其他有關法令,本次分割合成部門案尚須取得主 管機關許可,方能完成,暫定分割基準日為110 年10 月1 日。

  • 五、本分割案擬提請股東會同意,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分割相關事宜。(如有調整之必要時),本分割案之其他相關事宜 (包含但不限於時程、分割基準日)或未盡事宜、因主管機關行政 指導或相關法令事宜或因客觀環境須變更時,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

  • 六、本公司爰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做成之分割計 畫書(含分割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價值)、分割合成部門及換股價 格合理性複核意見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立,擬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修訂前 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三案:(董事會提)
  • 案 由:廢止本公司原「股東會議事規則」並重新訂定「股東會議事規 則」,提請 討論。

  • 說 明:爰參酌台灣證券交易所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 條規定及「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更新本公司之「股東會 議事規則」,惟考量本次修正幅度較大,條文對照不易,故擬

重新訂定並廢止原全數條文,新訂定之「股東會議事規則」請
參閱議事手冊。

第四案:(董事會提)

  • 案 由:廢止本公司原「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並重新訂定「董事選 任程序」,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立,爰參酌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上櫃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及「董事選任程序」參考 範例更新本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惟考量本次修 正幅度較大,條文對照不易,故擬重新訂定並廢止原選任程 序,新訂定之「董事選任程序」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五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提請 討 論。

  • 說 明:為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立,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部份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六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依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選舉董事案,敬請 選任。

  • 說 明:

  • 一、本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將於110 年 6 月 19 日屆滿, 擬於本次股東常會改選。

  • 二、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應選人數董事7 人(含獨立董事3 人),新 任董事自當選日就任,任期三年,自110 年 6 月18 日起至113 年 6 月17 日止。

  • 三、依本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七案:(董事會提)
  • 案 由: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之競業禁止,提請 討論。

  • 說 明:

  • 一、依公司法第二○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新任董事為營運需要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 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之行為,在不損及公司權益 之情況下,同意解除該董事及法人董事指派之代表人競業禁止 之限制,提請決議。

  • 三、有關新任董事競業情形請參閱議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