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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P.C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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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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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股東常會開會程序…………………1 貳、會議議程……………………………2 參、報告事項……………………………4 肆、承認事項……………………………12 伍、討論事項……………………………14 陸、其他議案或臨時動議………………22 附錄 一、營業報告書…………………………………23 二、財務報表……………………………………26 三、公司章程……………………………………41 四、股東會議事規則……………………………46 五、董事會議事規範……………………………49 六、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53 七、背書保證作業程序…………………………57 八、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62 九、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相關資訊……72 十、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狀況表……………73
壹、 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報告出席股份宣佈開會
二、主席就位
三、行禮如儀
四、主席致詞
五、報告事項
六、承認事項
七、討論事項
八、其他議案或臨時動議
九、散會
1
貳、 會議議程
時間: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整
地點:台南市新營區開元路154 號本公司禮堂
一、
報告出席股份宣佈開會
二、
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一)一○一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
(二)監察人查核一○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三)一○一年度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報告。
-
(四)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情形報告。
-
(五)投資大陸地區執行情形報告。
-
(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可分配 盈餘調整情形報告。
-
(七)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部份條文案報告。 (八)其他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
(一)承認一○一年度決算表冊案。
-
(二)承認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
2
-
五、 討論事項 -
(一)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
(二)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
(三)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
(四)修訂『取得或處份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案。
-
(五)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
六、 其他議案或臨時動議。
七、散會。
3
參、報告事項
一、一○一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茲將本公司一○一年度之營業收入、支出及 獲利情形分析說明如下:
- (一)營業收入
一○一年度營業收入在全體員工努力 下,較一○○年度成長約5.4%左右。
(二)營業毛利
營業毛利方面,因成本控制與產品價格 及組合調整,致一○一年度毛利較一○○年 度增加約7.4%。
(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營業外收入方面,增加約新台幣36,027 仟元,主要係一○一年度出售轉投資公司利 得及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補助款增加 所致。
營業外支出方面,減少約新台幣487 仟 元,主要係因金融負債評價損失減少及處分 固定資產損失減少所致。
綜觀一○一年度整體經營績效為稅後淨利 新台幣271,426 仟元,較一○○年度增加約 10.0%。
4
二、監察人查核一○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民國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
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業經本
監察人審查完竣,尚無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一
九條規定繕具報告。
敬請 鑒察
此 致
本公司一○二年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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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5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民國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
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業經本
監察人審查完竣,尚無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一
九條規定繕具報告。
敬請 鑒察
此 致
本公司一○二年股東常會
監 察 人:葉翠雯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6
三、一○一年度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報告
-
1.本公司業經98 年7 月3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對 本公司之子公司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為背書保證業務,金額在新台幣貳億元以內。 截至101 年12 月31 日止,本公司對生展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為新台幣0 元。
-
2.本公司業經101 年4 月18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對本公司之子公司Standard Pharmaceutical Co.,
Ltd.為背書保證業務,金額在美金参佰 萬元以內。截至101 年12 月31 日止,本公司 對Standard Pharmaceutical Co.,Ltd.背書 保證餘額為美金参佰萬元,並提股東常會報 告。
四、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情形報告
-
1.本公司發行之國內
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自101 年8 月25 日起,轉換價格由新台幣26.3 元調整為新台幣25.3 元。 -
2.截至101 年12 月31 日止,經債
權人依轉換程 序已請求轉換為普通股之股數為1,507,440 股,轉換金額計新台幣43,100,000 元,尚未轉換張數為2,569張,金額為新台幣 256,900,000 元,並提股東常會報告。
7
五、投資大陸地區執行情形報告
-
本公司
透過第三地Standard Pharmaceutical Co.,Ltd.(薩摩亞),於中國江蘇省泰州市設立江 蘇生達生技醫藥有限公司,迄101 年12 月31 日 止,申請投資總額為美金玖佰萬元,註冊資本額 為美金陸佰萬元,持股比率為100%。100 年10 月,江蘇生達生技醫藥有限公司與日方合資成立 江蘇達亞生技醫藥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額為美金 陸佰柒拾捌萬元,投資比率為28.92%。預計102 年度全額到資後,江蘇生達生技醫藥有限公司之 持股比率將增為55%。並提股東常會報告。 -
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可分 配盈餘調整情形報告。 -
依據101 年4 月6 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規定辦理。 -
2.本公司
自102年度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因轉換致102 年1 月1 日未分配盈餘減少新台 幣111,778,356 元,依法免就帳列股東權益項 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 -
轉入保
留盈餘部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故102 年1 月1 日可分配盈餘淨減少新台幣 111,778,356 元。
8
七、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部份條文報告。
1.為配合相關 法令 規定,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修訂 前 後條文對 照 表如下表。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 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 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 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 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 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 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 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 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 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 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 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 召集之。 本項新增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 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 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 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董 事會議事辦法」第三條 之修正,爰增訂本條第 三項,原第三項調整項 次為第四項。 |
|
|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 部門 (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 位) 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 隨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 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 之人員列 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 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 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 即宣布開會。 (以下略) |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 部門 (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 位) 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 隨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 通知相關部門非擔任董事 之經理 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 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 會議。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 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 即宣布開會。 (以下略)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董 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一 條之修正,爰修正本條 第二項文字,為明確 計,將原第二項後段另 行增訂於第三項,原第 三至五項調整為第四 至六項。 |
|
|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 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 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 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者,不在此限。 (略) |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 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 報告。 (略)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董 事會議事辦法」第七條 之修正,爰增訂本條第 一項第二款但書、第一 項第七款、第二項及第 三項,原本條第一項第 七款調整款次為第八 款、原本條第二項調整 項次為第四項。 |
9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 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 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 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 追認。 八、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 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 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之事 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 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 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 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 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 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 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五以上者。(外國公司股 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十元者,本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 之二點五計算之。)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 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部分免再計入。 (以下略) |
本款新增 七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 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 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之事 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 項。 本項新增 (以下略) |
|||
| 第十五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 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 ,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 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如有害於公司 利益之虞時,不得 加入討論及表決, 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以下略) |
第十五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 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 利益之虞者,得 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 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以下略) |
一、 配合「公開發行公 司董事會議事辦 法」第十六條之修 正,爰修正本條第 一項。 二、 配合公司法第二 百 零六條之修正,爰修正本條第 二項 引用之項次。 |
||
| 第十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 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以下略)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 法與 結果、董事、監察人、 |
第十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 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以下略)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 法與 結果、董事、監察人、 |
一、 配合「公開發行公 司董事會議事辦 法」第十七條之修 正,爰修正本條第 一項第七、八款。 二、 配合「金 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組織法」 |
10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 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 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 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 形、 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四 項規定出 具之書面意 見。八、臨時動議:提案人 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 結果、董事、監察人、專 家及其他人員發 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 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 迴避或不迴避理由、 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 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九、其他應記載事項。董事會議決事項,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 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 起二日內於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 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一、 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二、 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 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以下略) |
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暨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出 具之書面意 見。八、臨時動議:提案人 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 結果、董事、監察人、專 家及其他人員發 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九、其他應記載事項。董事會議決事項,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 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 起二日內於行 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 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 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二、 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 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以下略) |
之施行,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文字。 |
第二十條 本規範訂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規範修訂於中 華民國 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規範修訂於中 華民國一 ○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第二十條 本規範訂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規範修訂於中 華民國 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
八、其他報告事項
11
肆、承認事項
第 一案:(董事會 提 )
-
案
由:本公司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提請承認。 -
說 明:本公司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請 - -
參閱本手冊第P23 P40),經董事會通過並送, -
請監察人查核完竣 提請承認。 -
決 議:
第 二案:(董事會 提 )
-
案
由: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情形,
詳如 下表。 -
二、其
中現金股利之分配,擬依配息基準日 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每股發放現金股利新台幣1.2 元並計算至元為 止,配發不足新台幣1 元之差額,由本 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承受之。 -
三、本盈餘分配案,
俟本次股東常會決議通 過後,提請本次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 -
四、本公司如
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 -
藏股轉讓 註銷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轉換權而發行新股時,致影響流通在 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及配股率因此, -
發生
變動者 提請本次股東常會授權董 事會辦理相關事宜並公告。
12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盈 餘 分 配 表
民 國一○一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本期稅後純益 |
271,426,365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7,142,637) |
本年度可分配盈餘 |
244,283,728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281,428,777 |
累積可分配盈餘 |
525,712,505 |
減:股東紅利(現金股利每股1.2 元) |
(203,748,700)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321,963,805 |
-
註1:依101年度可分配盈餘計算擬議配發之員工現金紅利(1%)為2,442,837元,101年度帳上估列金額為2,273,105元,少估列之差異數169,732元將列為102年度之損益。 -
註2:依101年度可分配盈餘計算擬議配發之董監酬勞(3%)為7,328,512元,101年度帳上估列金額為6,819,315元,少估列之差異數509,197元將列為102年度之損益。 -
註3:本年度擬分配之股利均以101年度未分配盈餘分配。 -
註4:實際每股配發金額以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數為準。
董事 長 : 范進 財 經理人: 范滋庭 會計主管: 吳 三發
決 議:
13
伍、討論事項
第 一案:(董事會 提 )
案 由 :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配合相關 法令 規定, 擬 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修訂 前 後條文對 照 表如下表。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第卄六條:本公司所 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 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 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 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1.提繳稅捐。2.彌補虧損。3.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4.依法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以下略) |
第卄六條:本公司所 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 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 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 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1.提繳稅捐。2.彌補虧損。3.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4.必要時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以下略) |
依據法令 及因 應實 際需要 |
第三十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六月八日(略)第二十九次修正為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第三十次修正為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
第三十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六月八日(略)第二十九次修正為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 |
決 議:
第 二案:(董事會 提 )
-
案
由: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提請 討 論。 -
說 明:為配合相關
法令規定,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部分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表。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一、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 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 來之公司或行 號。 |
一、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 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 來之公司或行 號。 |
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 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 間 從事資金貸與,雖不受貸與企業淨值百分 |
14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二)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 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前項 所稱 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 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 週期為準。第一項第二款 所稱 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 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 餘額。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 制。但仍應遵循第三條及第七條規定。 |
(二)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 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所稱 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 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 週期為準。所稱 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 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 制。 |
之四十限額及期限一 年之限 制,惟基於公司治理需要,公司仍應依本準則第 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於其 作業程 序中載明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爰增 訂第四項後段規定,以 茲明確。 |
|
五、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 序(略) 本 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 之規定認定之。 本 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規定之資 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五、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 序(略) 本 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 號及第七 號之規定認定之。 本項新增 |
由於未來公開發行公司 採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係以 合 併財務報表為公告 申報主體報表,考量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風險主係由 母公司承擔,爰增訂第二項 規定,明定本準則 所稱之淨 值,財務報告以國 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者,係指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之資 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項 目,以資明確。 |
|
十、公告申報程序( ㄧ)本作業程序於通過生效後 納入本公司會計制度之內部 控制程序中施行。(二)每 月十日前應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 月份資金貸與餘額。(三)資金 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之即 日 起算二日內公告 申報:(略) |
十、公告申報程序( ㄧ)本作業程序於通過生效後 納入本公司會計制度之內部 控制程序中施行。(二)每 月十日前應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 月份資金貸與餘額。(三)資金 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 申報:(略) |
一、為使相關行為義務計算之 起算日更加明確,參考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規 定,爰修正第一項 序文。二、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 |
15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 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本 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 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足資確定交 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 等日期孰前者。 |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 輸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項新增) |
日起改制為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爰於第二項 酌作文字修正。三、為 落實資訊及時公開,並 利公開發行公司 遵循,參考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四條第 六款對於事實發 生日之定義,爰增訂第三項明定事 實發 生日之定義,為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期 孰前者。 |
||
十二、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及逾期債權處理程序:(一)財務單位辦理資金 貸與事項,應 建立備查簿,就資金 貸與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 貸放日期及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 簿備查。(二)財務單位每 月底應編製資金 貸與他人明細表呈報董事會;並應 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於財務報告中 適當揭露有關資 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 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 具允當之查核報告書。(以下略) |
十二、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及逾期債權處理程序:(一)財務單位辦理資金 貸與事項,應 建立備查簿,就資金 貸與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 貸放日期及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 簿備查。(二)財務單位每 月底應編製資金 貸與他人明細表呈報董事會;並應依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 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於財務報告中 適當揭露有關資 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 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 具允當之查核報告書。(以下略) |
基於公司治理及財務報告公 允表達與資訊充分揭露原則,公開發行公司 採行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或現行國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其 如有從事資金貸與情事, 均應依所施行適用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評估備抵壞帳並於財務報告中 適當揭露,爰酌作文字修正。 |
||
十五、本作業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 月十九日。第一次修訂於 民國八十四年四 月八日。第二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一年三 月二十八日。第三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二年五 月二十八日。第五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八年 |
十五、本作業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 月十九日。第一次修訂於 民國八十四年四 月八日。第二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一年三 月二十八日。第三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二年五 月二十八日。第五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八年 |
16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六月九日。第六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九年六 月九日。第七次修訂於 民國一○一年六 月六日。第八次修訂於 民國一○二年六 月十八日。 |
六月九日。第六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九年六 月九日。第七次修訂於 民國一○一年六 月六日。 |
決 議:
第 三案:(董事會 提 )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配合相關
法令規定,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 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表。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 第三條 本公司得為 背書保證之對象如下: (略) 本 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 之規定認定之。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 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 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 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第三條 本公司得為 背書保證之對象如下: (略) 本 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 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 定之。 (本項新增) |
一、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 採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者, 母公司及子公司之認定,應依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二十七 號及第二十八 號認定之。二、在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與現行國內 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同時 併用之過渡期間,於第一項規範公開發行公 司應 就所施行適用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之規定認定子 公司及 母公司。三、公開發行公司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 告係以合 併財務報 表為公告申報主 體報表,考量資 |
17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風險主係由母公司 承擔,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 本準則所稱之淨 值,財務報告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係指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規定之 資 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權益項 目,以資明確。 |
||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略) 五、本公司為其 背書保證之子公司 若發生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情 況時,財務單位應定期追 蹤、提報、檢討子公司月管理報表及持續風險評估,以了解其解除條 件是否成立,對於期限屆 滿之背書保證案件,應主動追 蹤是否以結案註銷。六、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 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 前項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 額,應以股本 加計資本公積-發行 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略) 五、本公司為其 背書保證之子公司 若發生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情 況時,財務單位應定期追 蹤、提報、檢討子公司月管理報表及持續風險評估,以了解其解除條 件是否成立,對於期限屆 滿之背書保證案件,應主動追 蹤是否以結案註銷。(本項新增) |
考量子公司股票如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 新臺幣十元,爰增訂此 項規定,其實收資本額 之計算,應以股本 加計資本公積-發行 溢價之合計數為之,以 茲明確。 |
第八條 公告申報程序(略) 二、除 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 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財務單位應即 檢附相關資料通知會計部於事實發 生日之即 日 起算二 日內辦理公告 申報:(略)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 公司對單一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 |
第八條 公告申報程序(略) 二、除 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 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財務單位應即 檢附相關資料通知會計部於事實發 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申報(若為海外子公司則得於事實發 生之日起七日為之): (略)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 公司對單一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 |
四、為使相關行為義務計算之 起算日更加明確,參考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規 定,爰修正第一項 序文。五、因應 未來公開發行公司 採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尚無長期投資項目,並考 量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規範之意 |
18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 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略) 四、本 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 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五、本 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 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足資確定交 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 等日期孰前者。 |
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 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 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 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略) 四、本 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 輸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項新增) |
旨係揭露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長期性資金支援風險之揭露,爰第一項第三款 酌作文字修正。六、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 起改制為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爰於第四項 酌作文字修正。七、為 落實資訊及時公開,並 利公開發行公司 遵循,參考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四條第 六款對於事實發 生日之定義,爰增訂第五項明定事 實發 生日之定義,為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期 孰前者。 |
||
| 第十一條 本 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 月十九日。第一次修訂於 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八日。第二次修訂於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三次修訂於 民國八十六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五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第六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七次修訂於 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
第十一條 本 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 月十九日。第一次修訂於 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八日。第二次修訂於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三次修訂於 民國八十六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五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第六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 |
|||
決 議:
19
第 四案:(董事會 提 )
案 由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配合相關 法令 規定,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部份條文,修訂 前 後條文對 照 表如下表。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 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 人並 提報股東會同意 ,修正時亦 同。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亦應依 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三、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 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公告申 報標準者,本公司亦應代該子公司 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四、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 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本公司之實收 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 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提~~報雙方~~ 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亦應依 本處理程~~序公司~~ ~~規~~定辦理。 三、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 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公告申 報標準者,本公司亦應代該子公司 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四、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 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本公司之實收 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依據法令 及因 應實 際需要 |
| 第十九條:本處理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為民國九十六年六 月十三日 第二次修正為民國一○一年六 月六日 第三次修正為民國一○二年六 月十八日 |
第十九條:本處理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為民國九十六年六 月十三日 第二次修正為民國一○一年六 月六日 |
決 議:
20
第 五案:(董事會 提 )
案 由 :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 提請 討 論 。
- 說 明:為配合相關
法令規定,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 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表。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二、股東報到事宜1.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 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2.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3.公司應 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 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 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 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二、 (本項新增) (本項新增) 股東(或 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應辦理報 到,公司應 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 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 到卡計算之。 |
一、鑑於近來部分公司之股東會有股東報 到程序混亂情形,致影響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益,爰新 增第一項文字,以 臻明確。 二、由於股東會報 到時間不 足、報到處設置 地點不明將導致股東無法準時入場 參與會議,與鼓勵股東 參與股東會、實踐股東行動主 義有違,為強化股東 會 作業,以保障股東權益,爰新增第 二項文字。 三、修正條文第三項因 現行條文第一項移 列至修正條文第三 項,爰文字配合 酌予修正。 |
||
二十四、本作業程序訂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次修訂於 民國一○二年六 月十八日。 |
(本條新增) | |||
決 議:
21
陸、其他議案或臨時動議
柒、散 會
22
附錄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ㄧ、公司經營方針
加強國際化並增加新產品上市,以達成提高營收為目的,是本年度 重要的經營策略方向。本公司年度策略目標如下: a.持續擴大品項研發投資。
b.發展核心技術。
c.積極拓展國際業務。
d.強化公司內部管理。
二、實施概況
本公司持續投入藥品研發,一○一年研發費用共新台幣 172,489 仟 元,為拓展國際業務,向美國 FDA 申請 ANDA ,期將生達良藥推向國 際舞台。強化公司內部管理方面,包括提案改善、降低成本及流程改造 等多項專案持續進行中。
三、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一○一年度營收淨額新台幣2,198,737 仟元,較一○○年度 成長約5.4%左右,其中人用西藥之營收淨額為新台幣1,826,458 仟元, 佔整體營收比例83.1%,其他包括動物用藥、合成原料、健康食品及試 劑等之營收淨額為新台幣372,279 仟元,佔整體營收比例16.9%。
營業毛利方面,因成本控制與產品價格及組合調整,致一○一年度 毛利較一○○年度增加約7.4%。
營業外收入方面,增加約新台幣36,027 仟元,主要係一○一年度 出售轉投資公司利得及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補助款增加所致。
營業外支出方面,減少約新台幣487 仟元,主要係因金融負債評價 損失減少及處分固定資產損失減少所致。
綜觀一○一年度整體經營績效為稅後淨利新台幣271,426 仟元,較 一○○年度增加約10.0%。
23
四、營業收支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 目 | 金 額 |
|---|---|
| 營業收入 | 2,198,737 |
| 營業毛利 | 904,131 |
| 營業利益 | 204,598 |
利息收入 |
590 |
利息支出 |
10,180 |
| 稅前純益 | 311,990 |
| 稅後純益 | 271,426 |
稅後基本每股盈餘 |
1.61 |
五、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1 度預算數 | 101 年度實際數 | 預算達成率% | |
|---|---|---|---|
| 2,180,100 | 2,198,737 | 100.9 | |
| 1,253,560 | 1,294,606 | 103.3 | |
| 926,540 | 904,131 | 97.6 | |
| 683,000 | 699,533 | 102.4 | |
| 243,540 | 204,598 | 84.0 | |
| 307,180 | 311,990 | 101.6 |
六、獲利能力分析
| 獲利能力分析 | ||
|---|---|---|
| 項 目 | 比率(%) | |
| 資產報酬率 | 6.49 |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9.19 | |
| 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營業利益 | 12.15 |
| 稅前純益 | 18.52 | |
| 純益率 | 12.34 | |
基本每股盈餘(元) |
1.61 |
24
七 、研究發展 狀 況
本公司一○一年度研究費用支出計新台幣172,489 仟元,西藥方面 , 向主管 機關登記 新藥 件 數有12 件 完 成 領證 有12 件; 合成原料方面向 , 主管 機關登記 新藥 件 數有1 件 完 成 領證 有1 件; 新產品 量 產上市共6 項 ;BA/BE 研究試 驗送件 有7 項, 通過 核 備 有6 項。 除 原有製劑、原料 藥之研究外,並加強健康食品之研究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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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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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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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達化學製藥股 份 有限公司 公鑒:
生 達化學製藥股 份 有限公司 民 國 101 年 12 月31 日及 民 國 100 年 12 月31 日之資 產負債表 , 暨民 國 101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及 民 國 100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之 損 益 表 、股東權益 變 動 表 及現金 流量表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 表 之編製係管理 階 層之責任,本會 計師之責任則為根 據 查核 結果 對上開財務報 表表示 意 見 。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表 規則」及中 華民 國一 般 公認 審 計準則規 劃 並 執 行查核 工作 ,以合理確信財務報 表 有無重大不實 表 達。此項查核 工作 包括以抽查方式獲 取 財務 、 報 表 所列金額及所 揭露 事項之查核證 據 評估 管理 階 層編製財務報 表 所 採用 之會計原則及所 作 之重大會計 估 計, 暨評估 財務報 表 整 體 之 表 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 工作可 對所 表示 之意 見 提供合理之依 據 。
依本會計師之意 見 ,第一段所 述 財務報 表 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及中 華民 國一 般 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足 以 允 當 表 達 生 達化學製藥股 份 有限公司 民 國 101 年 12 月31 日及 民 國 100 年 12 月31 日之財務狀 況 , 暨民 國 101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及 民 國 100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之經營 成果 與現金 流量 。
生 達化學製藥股 份 有限公司已編製 民 國 101 年度及 民 國 100 年度之合 併 財務報 表 ,並 均 經 本會計師出 具 修正式無 保留 意 見 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 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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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財 政 部證券管理 委 員會
核准簽證文 號 :( 82 )台財證(六)第 44927 號 ( 78 )台財證(一)第 309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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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2 月31 日
110013101120114011601180120X12601270128611XX14501480142114XX1501152115311541168115X815XY15X9167015XX1750180018201830186018XX1XXX |
資 產 |
單位:新台幣仟元101 年 12 月 31 日100 年 12 月 31 日附註金額%金額%四(一)$ 235,180 6 $ 228,438 6 四(二)11,480 - 10,934 - 三(一)、四(三)及五300,724 7 269,863 6 三(一)、四(四)及五378,986 9 413,924 10 三(一)4,169 - 5,340 - 三(一)及五88,058 2 19 - 四(五)411,606 10 394,082 9 55,914 1 50,672 1 四(六)(九)- - 119,724 3 四(二十五)12,258 - 10,934 - 1,498,375 35 1,503,930 35 四(七)及十97,344 2 80,923 2 四(八)(十三)64,126 1 64,126 2 四(六)(九)、六及九1,199,703 28 1,120,995 26 1,361,173 31 1,266,044 30 四(十)及六119,262 3 123,306 3 579,082 13 585,234 14 568,489 13 542,948 13 153,246 3 153,927 3 771,307 18 688,642 16 171,334 4 187,328 4 2,362,720 54 2,281,385 53 ( 1,011,307 )( 23 )( 941,779 )( 22 ) 18,797 1 92,013 2 1,370,210 32 1,431,619 33 四(十一)13,379 - 5,469 - 四(十)(十二)及五58,742 1 34,872 1 6,225 - 7,862 - 6,681 - 11,172 - 四(二十五)28,219 1 22,723 1 99,867 2 76,629 2 $ 4,343,004 100 $ 4,283,691 100 |
|---|---|---|
流動資產現金及約當現金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應收票據淨額應收帳款淨額其他應收款其他應收款–關係人存貨預付款項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流動資產合計基金及投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基金及投資合計固定資產成本土地房屋及建築機器設備水電設備其他設備重估增值成本及重估增值減:累計折舊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固定資產淨額無形資產電腦軟體成本其他資產出租資產存出保證金遞延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其他資產合計資產總計 |
(續 次 頁)
~27~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2 月31 日
2100211021802120213021402160217022102260227021XX2420251028102820288028XX2XXX3110321132723310335034203430345034603XXX |
負債及股東權益 |
單位:新台幣仟元101 年 12 月 31 日100 年 12 月 31 日附註金額%金額%四(十四)及六$ 150,000 3 $ 270,000 6 四(十五)70,000 2 50,000 1 四(十六)(十七)及十249 - 7,353 - 172,294 4 148,356 4 五21,201 1 14,449 - 五64,735 1 118,651 3 四(二十五)29,076 1 8,178 - 134,908 3 123,374 3 52,847 1 44,699 1 41,047 1 47,660 1 四(十七)(二十)240,897 6 231,843 6 977,254 23 1,064,563 25 四(十八)及六10,000 - - - 四(十)61,992 1 61,992 1 四(十九)284,609 7 251,469 6 757 - 193 - 3,436 - 3,436 - 288,802 7 255,098 6 1,338,048 31 1,381,653 32 一、四(十七)(二十)(二十三)1,684,229 39 1,684,190 39 四(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三)226,365 5 226,295 5 41,836 1 41,852 1 四(二十)(二十二)(二十三)385,385 9 360,710 9 552,855 13 474,523 11 ( 9,976 ) - ( 2,381 ) - 四(十九)( 86,695 )( 2 )( 77,473 )( 2 ) 四(七)(九)及十64,125 1 47,490 1 四(十)146,832 3 146,832 4 3,004,956 69 2,902,038 68 五及七九$ 4,343,004 100 $ 4,283,691 100 |
|---|---|---|
流動負債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應付票據應付票據–關係人應付帳款應付所得稅應付費用其他應付款項預收款項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流動負債合計長期負債長期借款各項準備土地增值稅準備其他負債應計退休金負債存入保證金其他負債–其他其他負債合計負債總計股東權益股本普通股股本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認股權保留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股東權益其他調整項目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未實現重估增值股東權益總計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重大之期後事項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
董事長:范進財
會計主管:吳三發
經理人:范滋庭
~28~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損 益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項目 |
101 年 度100 年 度附註金額%金額%五$2,568,196117$2,507,571120(17,064 )(1 ) (19,626 )(1 )(352,395 )(16 ) (401,792 )(19 )2,198,7371002,086,153100四(五)(二十四)及五(1,294,606)(59) (1,244,410)(60)904,13141841,74340四(二十四)、五、七及十(377,904 )(17 ) (368,141 )(18 )(149,140 )(7 ) (124,731 )(6 )(172,489 )(8 ) (133,875 )(6 )(699,533 )(32 ) (626,747 )(30 )204,5989214,99610五590-251-四(九)27,553131,87224,806-8,875-48-297-四(六)(八)(九)32,624211,5251--7,457-四(十二)及五2,401-1,939-四(二)546---四(十六)及十7,104---五52,570329,9992128,242692,2155四(十)(10,180 )(1 ) (9,839 )(1 )(386 )-(3,078 )-(10,062 )---四(二)--(184 )-四(十六)及十--(5,261 )-(222)-(2,975)-(20,850 )(1 ) (21,337 )(1 )311,99014285,87414四(二十五)(40,564 )(2 ) (39,126 )(2 )$271,42612$246,74812稅前稅後稅前稅後四(二十六)$1.85$1.61$1.70$1.47四(二十六)$1.79$1.57$1.63$1.41 |
|---|---|
營業收入4110 銷貨收入4170 銷貨退回4190 銷貨折讓4100銷貨收入淨額 營業成本 5110 銷貨成本5910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6200 管理及總務費用6300 研究發展費用6000營業費用合計 6900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110 利息收入7121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7122 股利收入7130 處分固定資產利益7140 處分投資利益7160 兌換利益7210 租金收入7310 金融資產評價利益7320 金融負債評價利益7480 什項收入7100營業外收入及利益合計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7510 利息費用7530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7560 兌換損失7640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7650 金融負債評價損失7880 什項支出7500營業外費用及損失合計 7900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8110 所得稅費用9600本期淨利 基本每股盈餘 9750本期淨利 稀釋每股盈餘 9850本期淨利 |
董事長:范進財
會計主管:吳三發
經理人:范滋庭
~29~
100 年 度100 年1 月1 日餘額99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註):法定盈餘公積現金股利股票股利100 年度淨利長期股權投資外幣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未實現重估增值註銷庫藏股票100 年12 月31 日餘額101 年 度101 年1 月1 日餘額100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註):法定盈餘公積現金股利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101 年度淨利長期股權投資外幣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被投資公司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本公司依持股比例調整數101 年12 月31 日餘額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積 |
保 |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 |
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 |
未實現重估增值 |
庫藏股票 |
單位:新台幣仟元合計$2,698,244-(78,700 )-246,74812,881(17,609 )(30,838 )71,312-$2,902,038$2,902,038-(168,419 )93271,426(7,595 )(9,222 )16,421214$3,004,956 |
||||
|---|---|---|---|---|---|---|---|---|---|---|---|---|---|---|---|
留 |
盈餘 |
累積換算調整數 |
|||||||||||||
法定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
$ 1,576,149--110,181-----(2,140 )$ 1,684,190$ 1,684,190--39-----$ 1,684,229 |
$269,494--------(1,347 )$268,147$268,147--54-----$268,201 |
$339,70521,005--------$360,710$360,71024,675-------$385,385 |
$438,236(21,005 )(78,700 )(110,181 )246,748----(575 )$474,523$474,523(24,675 )(168,419 )-271,426----$552,855 |
($15,262 )----12,881----($2,381 )($2,381 )----(7,595 )---($9,976 ) |
($59,864 )-----(17,609 )---($77,473 )($77,473 )-----(9,222 )--($86,695 ) |
$78,328------(30,838 )--$47,490$47,490------16,421214$64,125 |
$75,520-------71,312-$146,832$146,832--------$146,832 |
($4,062 )--------4,062$-$---------$- |
(註)民國99 年度及100 年度員工紅利分別為$1,891 及$2,221 與董監酬勞分別為$5,671 及$6,662 已於損益表中扣除。
董事長:范進財
會計主管:吳三發
經理人:范滋庭
~30~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101 |
年 |
度 |
100 |
年度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本期淨利 |
$ |
271,426 |
$ |
246,748 |
||||
調整項目 |
||||||||
金融資產評價利益(損失) |
( |
166 |
) |
303 |
||||
呆帳損失 |
90 |
227 |
||||||
備抵呆帳沖銷數 |
( |
702 |
) |
( |
631 ) |
|||
存貨跌價損失 |
6,420 |
706 |
||||||
處分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利益 |
( |
32,624 |
) |
- |
||||
處分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利益 |
- |
( |
11,543 ) |
|||||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 |
( |
27,553 |
) |
( |
31,872 ) |
|||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現金股利 |
40,234 |
29,051 |
||||||
處分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
- |
18 |
||||||
折舊費用 |
101,821 |
96,464 |
||||||
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
( |
48 |
) |
( |
297 ) |
|||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
386 |
3,078 |
||||||
土地重估增值轉列其他損失 |
- |
6,845 |
||||||
各項攤提 |
12,611 |
12,398 |
||||||
金融負債評價損(益) |
( |
7,104 |
) |
5,261 |
||||
應付公司債折價攤銷 |
9,147 |
9,149 |
||||||
資產及負債科目之變動 |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
( |
380 |
) |
( |
120 ) |
|||
應收票據 |
( |
30,861 |
) |
440 |
||||
應收帳款 |
35,550 |
( |
93,203 ) |
|||||
其他應收款 |
946 |
19,407 |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 |
574 |
) |
( |
19 ) |
|||
存貨 |
( |
23,944 |
) |
( |
75,251 ) |
|||
預付款項 |
( |
5,242 |
) |
( |
23,108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 |
( |
1,324 |
) |
1,538 |
||||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 |
( |
5,496 |
) |
2,354 |
||||
應付票據 |
35,104 |
15,033 |
||||||
應付票據-關係人 |
6,752 |
( |
1,640 ) |
|||||
應付帳款 |
( |
53,916 |
) |
55,741 |
||||
應付所得稅 |
20,898 |
( |
22,082 ) |
|||||
應付費用 |
11,534 |
( |
1,202 ) |
|||||
其他應付款項 |
363 |
( |
13,339 ) |
|||||
預收款項 |
( |
6,613 |
) |
32,797 |
||||
應計退休金負債 |
23,918 |
21,855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380,653 |
285,106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應收關係人款項增加 |
( |
87,465 |
) |
- |
||||
處分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價款 |
152,348 |
- |
||||||
處分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價款 |
- |
25,543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減資退回股款收現數 |
225 |
- |
||||||
取得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價款 |
( |
98,770 |
) |
( |
18,000 ) |
|||
購置固定資產現金支付數 |
( |
67,821 |
) |
( |
223,389 ) |
|||
處分固定資產價款 |
191 |
928 |
||||||
電腦軟體成本增加 |
( |
11,738 |
) |
( |
2,957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
1,637 |
( |
4,815 ) |
|||||
遞延費用增加 |
( |
4,292 |
) |
( |
7,101)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115,685 |
) |
( |
229,791) |
(續 次 頁)
~31~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1 |
年 |
度 |
100 |
年 |
度 |
|||||
|---|---|---|---|---|---|---|---|---|---|---|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短期借款減少 |
($ |
120,000 |
) |
($ |
70,000 |
) |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
20,000 |
50,000 |
||||||||
長期借款增加 |
10,000 |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
564 |
( |
219 |
) |
||||||
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現金發放數 |
( |
371 |
) |
( |
336 |
) |
||||
發放現金股利 |
( |
168,419 |
) |
( |
78,700 |
) |
||||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258,226 |
) |
( |
99,255 |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 |
6,742 |
( |
43,940 |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28,438 |
272,378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235,180 |
$ |
228,438 |
||||||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
||||||||||
1.本期支付利息(不含資本化利息) |
$ |
1,684 |
$ |
4,058 |
||||||
2.本期支付所得稅 |
$ |
26,486 |
$ |
57,316 |
||||||
僅有部份現金收付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
||||||||||
1.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減資退回股款 |
$ |
- |
$ |
- |
||||||
加:期初其他應收款 |
1,980 |
1,980 |
||||||||
減:期末其他應收款 |
( |
1,755 |
) |
( |
1,980 |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減資退回股款收現數 |
$ |
225 |
$ |
- |
||||||
2.購置固定資產 |
$ |
64,811 |
$ |
219,947 |
||||||
加:期初應付票據 |
15,599 |
36,782 |
||||||||
期初其他應付款項 |
28,956 |
11,215 |
||||||||
減:期末應付票據 |
( |
4,433 |
) |
( |
15,599 |
) |
||||
期末其他應付款項 |
( |
37,112 |
) |
( |
28,956 |
) |
||||
購置固定資產現金支付數 |
$ |
67,821 |
$ |
223,389 |
||||||
3.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提列數 |
$ |
- |
$ |
- |
||||||
加:期初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 |
||||||||||
(表列「其他應付款項」) |
371 |
707 |
||||||||
減:期末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 |
||||||||||
(表列「其他應付款項」) |
- |
( |
371 |
) |
||||||
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現金發放數 |
$ |
371 |
$ |
336 |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
||||||||||
1.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轉列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 |
$ |
- |
$ |
119,724 |
||||||
2.土地重估增值 |
$ |
- |
$ |
93,174 |
||||||
3.重估增值之固定資產處分沖轉未實現重估增值 |
$ |
- |
$ |
3,986 |
||||||
4.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及資本公積 |
$ |
93 |
$ |
- |
董事長:范進財
經理人:范滋庭 會計主管:吳三發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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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95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計師查核報告
(102)財審報字第12004445 號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1 年12 月31 日及民國100 年12 月31 日之合 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及民國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合 併損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 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有關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1 年度及民國100 年度非合併個體採權益法評 價之長期股權投資-CNH TECHNOLOGIES, INC.其所認列之投資收益係依其所委任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表評價,本會計師並未查核該財務報表。民國101 年度及民國100 年度依據其他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所認列之投資收益分別為新台幣138 仟元及新台幣-仟元,且截至民 國101 年12 月31 日及民國100 年12 月31 日止,其相關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13,245 仟元及新台幣13,665 仟元。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 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 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 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 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6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
==> picture [195 x 4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95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段所述合併 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1 年12 月31 日及民國100 年12 月31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及民國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採用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IFRSs)及於民國102 年適用之「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生達 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依中華民國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 年2 月2 日金管證審字 第0990004943 號函規定,於附註十三所揭露採用IFRSs 之相關資訊,其所依據之IFRSs 規定可 能有所改變,因此採用IFRSs 之影響亦可能有所改變。
==> picture [235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3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0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2)台財證(六)第44927 號 (78)台財證(一)第30934 號
==> picture [248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4~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2 月31 日
11001310112011401178120X12601275128611XX14501480142114XX150115211531154115511561168115X815XY15X9167015XX175017601770178017XX180018201830186018XX1XXX |
資產 |
單位:新台幣仟元1 0 1年 1 2 月 3 1日1 0 0年 1 2 月 3 1日附註金額%金額%四(一)$ 963,094 19 $ 705,913 15 四(二)及十223,901 4 254,026 5 三(一)、四(三)及五386,039 8 332,078 7 三(一)、四(四)及五543,232 11 557,022 11 三(一)、四(二十五)及五12,132 - 11,758 - 四(五)625,138 12 558,301 12 四(十九)92,054 2 148,646 3 四(六)- - 151,597 3 四(二十五)18,091 - 15,294 - 2,863,681 56 2,734,635 56 四(七)及十99,475 2 80,923 2 四(八)(十四)83,210 2 83,210 2 四(九)(十四)13,245 - 13,665 - 195,930 4 177,798 4 四(十)、五及六188,083 4 188,083 4 734,529 14 733,124 15 704,228 14 675,977 14 206,528 4 207,305 4 2,559 - 2,439 - 8,733 - 7,904 - 901,575 18 807,720 17 208,824 4 208,824 4 2,955,059 58 2,831,376 58 ( 1,299,311 ) ( 26 ) ( 1,205,162 ) ( 25 ) 94,321 2 94,872 2 1,750,069 34 1,721,086 35 四(十一)20,272 - 14,553 - 十115,155 2 115,155 2 四(十九)1,614 - 1,722 - 四(十一)89,338 2 22,139 1 226,379 4 153,569 3 四(十二)11,519 - 11,615 - 七19,594 1 22,086 1 8,344 - 13,110 - 四(二十五)47,794 1 32,221 1 87,251 2 79,032 2 $ 5,123,310 100 $ 4,866,120 100 |
|---|---|---|
流動資產現金及約當現金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應收票據淨額應收帳款淨額其他應收款存貨預付款項待出售非流動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流動資產合計基金及投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基金及投資合計固定資產成本土地房屋及建築機器設備水電設備運輸設備辦公設備其他設備重估增值成本及重估增值減:累計折舊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固定資產淨額無形資產電腦軟體成本商譽遞延退休金成本其他無形資產無形資產合計其他資產出租資產存出保證金遞延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其他資產合計資產總計 |
(續 次 頁)
~35~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2 月31 日
2100211021802120214021602170221022602270227521XX2420251028102820288828XX2XXX311032113272331033503420343034503460361X36103XXX |
負債及股東權益 |
單位:新台幣仟元1 0 1年 1 2 月 3 1日1 0 0年 1 2 月 3 1日附註金額%金額%四(十五)及六$ 258,445 5 $ 270,000 5 四(十六)89,997 2 59,985 1 四(二)(十七)及十249 - 7,353 - 五286,913 5 227,970 5 五143,875 3 191,660 4 四(二十五)39,362 1 28,388 1 198,412 4 195,109 4 77,634 1 60,455 1 73,535 1 83,753 2 四(十七)(十八)(二十)及六250,897 5 231,843 5 四(六)- - 31,873 1 1,419,319 27 1,388,389 29 四(十八)、六及七40,000 1 30,000 1 四(十)61,992 1 61,992 1 四(十九)287,947 6 254,746 5 2,384 - 1,273 - 四(九)5,311 - 7,811 - 295,642 6 263,830 5 1,816,953 35 1,744,211 36 一、四(十七)(二十)(二十三)1,684,229 33 1,684,190 35 四(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三)226,365 4 226,295 5 41,836 1 41,852 1 四(二十)(二十二)(二十三)385,385 8 360,710 7 552,855 11 474,523 10 ( 9,976 ) - ( 2,381 ) - 四(十九)( 86,695 ) ( 2 ) ( 77,473 ) ( 2 ) 四(七)及十64,125 1 47,490 1 四(十)146,832 3 146,832 3 3,004,956 59 2,902,038 60 301,401 6 219,871 4 3,306,357 65 3,121,909 64 七九$ 5,123,310 100 $ 4,866,120 100 |
|---|---|---|
流動負債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付所得稅應付費用其他應付款項預收款項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流動負債合計長期負債長期借款各項準備土地增值稅準備其他負債應計退休金負債存入保證金其他負債–其他其他負債合計負債總計股東權益股本普通股股本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認股權保留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股東權益其他調整項目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未實現重估增值母公司股東權益合計少數股權股東權益總計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重大之期後事項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
董事長:范進財
會計主管:吳三發
經理人:范滋庭
~36~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損 益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項目 |
101 年 度100 年 度附註金額%金額%五$3,791,130112$3,742,179112(32,406 )(1 ) (30,012 )(1 )(384,913 )(11 ) (434,282 )(13 )3,373,8111003,277,88598--54,12323,373,8111003,332,008100四(五)(二十四)及五(2,058,985 )(61 ) (1,967,869 )(59 )--(31,888 )(1 )(2,058,985 )(61 ) (1,999,757 )(60 )1,314,826391,332,25140四(二十四)、五、七及十(632,185 )(19 ) (711,447 )(22 )(263,324 )(8 ) (237,640 )(7 )(204,746 )(6 ) (175,707 )(5 )(1,100,255 )(33 ) (1,124,794 )(34 )214,5716207,45762,939-2,446-四(九)138---4,991-8,934-946-988-四(六)(八)(九)32,624111,5251--9,317-四(十二)4,097-4,622-四(二)及十2,454-910-四(二)及十7,1041--五68,091296,1183123,3844134,8604四(十)(11,130 )(1 ) (10,768 )-(2,348 )-(3,126 )-(8,881 )---四(二)及十--(5,261 )-(1,181 )-(4,525 )-(23,540 )(1 ) (23,680 )-314,4159318,63710四(二十五)(45,354 )(1 ) (66,904 )(2 )$269,0618$251,7338$271,4268$246,7488(2,365 )-4,985-$269,0618$251,7338稅前稅後稅前稅後四(二十六)$1.87$1.61$1.89$1.47四(二十六)$1.81$1.57$1.81$1.41 |
|---|---|
營業收入4110銷貨收入4170銷貨退回4190銷貨折讓4100銷貨收入淨額 4660加工收入4000營業收入合計 營業成本 5110銷貨成本5660加工成本5000營業成本合計 5910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6100推銷費用6200管理及總務費用6300研究發展費用6000營業費用合計 6900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110利息收入7121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7122股利收入7130處分固定資產利益7140處分投資利益7160兌換利益7210租金收入7310金融資產評價利益7320金融負債評價利益7480什項收入7100營業外收入及利益合計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7510利息費用7530處分固定資產損失7560兌換損失7650金融負債評價損失7880什項支出7500營業外費用及損失合計 7900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8110所得稅費用9600XX 合併總損益歸屬於: 9601合併淨損益9602少數股權損益基本每股盈餘 9750本期淨利 稀釋每股盈餘 9850本期淨利 |
董事長:范進財
會計主管:吳三發
經理人:范滋庭
~37~
100 年 度100 年1 月1 日餘額99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註):法定盈餘公積現金股利股票股利100 年度合併總損益長期股權投資外幣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未實現重估增值註銷庫藏股票少數股權減少100 年12 月31 日餘額101 年 度101 年1 月1 日餘額100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註):法定盈餘公積現金股利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101 年度合併總損益長期股權投資外幣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被投資公司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本公司依持股比例調整數少數股權增加101 年12 月31 日餘額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積 |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合 併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保留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 339,705$ 438,236($ 15,262 ) ($ 59,864 )21,005(21,005 )---(78,700 )---(110,181 )---246,748----12,881----(17,609 )---------(575 )------$ 360,710$ 474,523($2,381 ) ($ 77,473 )$ 360,710$ 474,523($2,381 ) ($ 77,473 )24,675(24,675 )---(168,419 )-------271,426----(7,595 )----(9,222 )------------$ 385,385$ 552,855($9,976 ) ($ 86,695 ) |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合 併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保留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 339,705$ 438,236($ 15,262 ) ($ 59,864 )21,005(21,005 )---(78,700 )---(110,181 )---246,748----12,881----(17,609 )---------(575 )------$ 360,710$ 474,523($2,381 ) ($ 77,473 )$ 360,710$ 474,523($2,381 ) ($ 77,473 )24,675(24,675 )---(168,419 )-------271,426----(7,595 )----(9,222 )------------$ 385,385$ 552,855($9,976 ) ($ 86,695 ) |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合 併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保留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 339,705$ 438,236($ 15,262 ) ($ 59,864 )21,005(21,005 )---(78,700 )---(110,181 )---246,748----12,881----(17,609 )---------(575 )------$ 360,710$ 474,523($2,381 ) ($ 77,473 )$ 360,710$ 474,523($2,381 ) ($ 77,473 )24,675(24,675 )---(168,419 )-------271,426----(7,595 )----(9,222 )------------$ 385,385$ 552,855($9,976 ) ($ 86,695 ) |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合 併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保留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 339,705$ 438,236($ 15,262 ) ($ 59,864 )21,005(21,005 )---(78,700 )---(110,181 )---246,748----12,881----(17,609 )---------(575 )------$ 360,710$ 474,523($2,381 ) ($ 77,473 )$ 360,710$ 474,523($2,381 ) ($ 77,473 )24,675(24,675 )---(168,419 )-------271,426----(7,595 )----(9,222 )------------$ 385,385$ 552,855($9,976 ) ($ 86,695 ) |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合 併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保留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 339,705$ 438,236($ 15,262 ) ($ 59,864 )21,005(21,005 )---(78,700 )---(110,181 )---246,748----12,881----(17,609 )---------(575 )------$ 360,710$ 474,523($2,381 ) ($ 77,473 )$ 360,710$ 474,523($2,381 ) ($ 77,473 )24,675(24,675 )---(168,419 )-------271,426----(7,595 )----(9,222 )------------$ 385,385$ 552,855($9,976 ) ($ 86,695 ) |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合 併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保留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 339,705$ 438,236($ 15,262 ) ($ 59,864 )21,005(21,005 )---(78,700 )---(110,181 )---246,748----12,881----(17,609 )---------(575 )------$ 360,710$ 474,523($2,381 ) ($ 77,473 )$ 360,710$ 474,523($2,381 ) ($ 77,473 )24,675(24,675 )---(168,419 )-------271,426----(7,595 )----(9,222 )------------$ 385,385$ 552,855($9,976 ) ($ 86,695 ) |
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 |
未實現重估增值 |
庫藏股票 |
單位:新台幣仟元少數股權合計$ 215,902$ 2,914,146---(78,700 )--4,985251,7339112,972-(17,609 )-(30,838 )-71,312--(1,107 ) (1,107 )$ 219,871$ 3,121,909$ 219,871$ 3,121,909---(168,419 )-93(2,365 )269,061(72 ) (7,667 )-(9,222 )-16,421-21483,96783,967$ 301,401$ 3,306,357 |
|
|---|---|---|---|---|---|---|---|---|---|---|---|---|---|
保 |
合 併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
||||||||||||
留 |
盈餘 |
累積換算調整數 |
|||||||||||
法定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
$ 1,576,149--110,181-----(2,140 )-$ 1,684,190$ 1,684,190--39------$ 1,684,229 |
$ 269,494--------(1,347 )-$ 268,147$ 268,147--54------$ 268,201 |
$ 339,70521,005---------$ 360,710$ 360,71024,675--------$ 385,385 |
$ 438,236(21,005 )(78,700 )(110,181 )246,748----(575 )-$ 474,523$ 474,523(24,675 )(168,419 )-271,426-----$ 552,855 |
($ 15,262 )----12,881-----($2,381 )($2,381 )----(7,595 )----($9,976 ) |
($ 59,864 )-----(17,609 )----($ 77,473 )($ 77,473 )-----(9,222 )---($ 86,695 ) |
$ 78,328------(30,838 )---$ 47,490$ 47,490------16,421214-$ 64, 125 |
$ 75,520-------71,312--$ 146,832$ 146,832---------$ 146,832 |
($4,062 )--------4,062-$-$----------$- |
$ 215,902---4,98591----(1,107 )$ 219,871$ 219,871---(2,365 )(72 )---83,967$ 301,401 |
(註)民國99 年度及100 年度員工紅利分別為$1,891 及$2,221 與董監酬勞分別為$5,671 及$6,662 已於合併損益表中扣除。
董事長:范進財
會計主管:吳三發
經理人:范滋庭
~38~
生 達 化 學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101 |
年 |
度 |
100 |
年度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合併總損益 |
$ |
269,061 |
$ |
251,733 |
||||
調整項目 |
||||||||
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
( |
3,251 |
) |
772 |
||||
呆帳損失 |
4,923 |
156 |
||||||
備抵呆帳沖銷數 |
( |
759 |
) |
( |
4,864 ) |
|||
存貨跌價損失 |
277 |
2,732 |
||||||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利益 |
( |
32,624 |
) |
- |
||||
處分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利益 |
- |
( |
11,543 ) |
|||||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 |
( |
138 |
) |
- |
||||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現金股利 |
- |
929 |
||||||
處分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
- |
18 |
||||||
折舊費用 |
126,628 |
123,310 |
||||||
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
( |
946 |
) |
( |
988 ) |
|||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
2,348 |
3,126 |
||||||
土地重估增值轉列損失 |
- |
6,845 |
||||||
各項攤提 |
20,200 |
23,210 |
||||||
金融負債評價損(益) |
( |
7,104 |
) |
5,261 |
||||
應付公司債折價攤銷 |
9,147 |
9,149 |
||||||
遞延貸項攤銷轉列其他收入 |
( |
2,500 |
) |
( |
2,500 ) |
|||
資產及負債科目之變動 |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
33,376 |
42,600 |
||||||
應收票據 |
( |
54,599 |
) |
( |
20,790 ) |
|||
應收帳款 |
10,264 |
( |
122,831 ) |
|||||
其他應收款 |
( |
2,347 |
) |
19,641 |
||||
存貨 |
( |
67,114 |
) |
( |
54,374 ) |
|||
預付款項 |
56,592 |
( |
46,633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 |
( |
2,797 |
) |
2,200 |
||||
遞延退休金成本 |
108 |
( |
1,722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 |
( |
15,573 |
) |
2,788 |
||||
應付票據 |
70,229 |
54,096 |
||||||
應付帳款 |
( |
47,785 |
) |
72,981 |
||||
應付所得稅 |
10,974 |
( |
10,154 ) |
|||||
應付費用 |
3,303 |
11,362 |
||||||
其他應付款項 |
8,592 |
( |
11,566 ) |
|||||
預收款項 |
( |
10,218 |
) |
36,710 |
||||
應計退休金負債 |
23,979 |
23,840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402,246 |
405,494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減少 |
- |
2,000 |
||||||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價款 |
152,348 |
- |
||||||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價款 |
( |
1,776 |
) |
- |
||||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價款 |
- |
( |
70 ) |
|||||
處分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價款 |
- |
25,543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減資退回股款收現數 |
1,973 |
- |
||||||
購置固定資產現金支付數 |
( |
161,773 |
) |
( |
275,163 ) |
|||
處分固定資產價款 |
2,003 |
4,866 |
||||||
電腦軟體成本增加 |
( |
11,948 |
) |
( |
5,262 ) |
|||
商譽增加 |
- |
( |
14,628 ) |
|||||
其他無形資產增加 |
( |
73,040 |
) |
( |
3,448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
2,492 |
( |
8,440 ) |
|||||
遞延費用增加 |
( |
4,292 |
) |
( |
6,584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94,013 |
) |
( |
281,186 ) |
(續 次 頁)
~39~
|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 短期借款減少 | ($ |
11,555 |
) |
($ |
170,000 |
) |
||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 30,012 |
59,985 |
||||||
| 長期借款增加 | 20,000 |
30,000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1,111 |
198 |
||||||
| 發放現金股利 | ( |
168,419 |
) |
( |
78,700 |
) |
||
| 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現金發放數 | ( |
371 |
) |
( |
336 |
) |
||
| 少數股權增加(減少) | 83,967 |
( |
1,107 |
) |
||||
|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45,255 |
) |
( |
159,960 |
) |
||
| 匯率影響數 | ( |
5,797 |
) |
12,386 |
||||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現金 | - |
( |
58,032 |
)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 | 257,181 |
( |
81,298 |
)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705,913 |
787,211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963,094 |
$ |
705,913 |
||||
|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 ||||||||
| 1.本期支付利息(不含利息資本化) | $ |
2,306 |
$ |
4,983 |
||||
| 2.本期支付所得稅 | $ |
52,253 |
$ |
72,683 |
||||
| 僅有部份現金收付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 ||||||||
| 1.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減資退回股款 | $ |
- |
$ |
1,748 |
||||
| 加:期初其他應收款 | 3,728 |
1,980 |
||||||
| 減:期末其他應收款 | ( |
1,755 |
) |
( |
3,728 |
)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退回股款收現數 | $ |
1,973 |
$ |
- |
||||
| 2.購置固定資產 | $ |
159,445 |
$ |
269,463 |
||||
| 加:期初應付票據 | 15,720 |
38,483 |
||||||
| 期初其他應付款項 | 28,956 |
11,893 |
||||||
| 減:期末應付票據 | ( |
4,434 |
) |
( |
15,720 |
) |
||
| 期末其他應付款項 | ( |
37,914 |
) |
( |
28,956 |
) |
||
| 購置固定資產現金支付數 | $ |
161,773 |
$ |
275,163 |
||||
| 3.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提列數 | $ |
- |
$ |
- |
||||
| 加:期初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 | ||||||||
| (表列「其他應付款項」) | 371 |
707 |
||||||
| 減:期末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 | ||||||||
| (表列「其他應付款項」) | - |
( |
371 |
) |
||||
| 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現金發放數 | $ |
371 |
$ |
336 |
||||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 ||||||||
| 1.土地重估增值 | $ |
- |
$ |
93,174 |
||||
| 2.重估增值之固定資產處分沖轉未實現重估增值 | $ |
- |
$ |
3,986 |
||||
| 3.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股本及資本公積 | $ |
93 |
$ |
- |
董事長:范進財
會計主管:吳三發
經理人:范滋庭
~40~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本公司依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生達化學 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C110010 飲料製造業。
-
F102040 飲料批發業。
-
C199990 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
F102170 食品什貨批發業。
-
F203010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
C201010 飼料製造業。
-
F103010 飼料批發業。
-
F202010 飼料零售業。
-
C801110 肥料製造業。
-
F107050 肥料批發業。
-
F207050 肥料零售業。
-
C802041 西藥製造業。
-
F108021 西藥批發業。
-
F208021 西藥零售業。
-
C802051 中藥製造業。
-
F108011 中藥批發業。
-
F208011 中藥零售業。
-
C802100 化粧品製造業。 19. F108040 化粧品批發業。 20. F208040 化粧品零售業。 21. CE01010 ㄧ般儀器製造業。 22. 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 23. 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24. 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25. C802060 動物用藥製造業。 26. F107070 動物用藥批發業。 27. F207070 動物用藥零售業。 28.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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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
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設於台南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依法於國內外各 地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對外保證。
==> picture [134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億元,分為貳億股,每股新台幣 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依法分次發行。
-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編號,並 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採合併印製或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
-
第七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 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 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八條: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辦法悉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picture [134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第九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召開壹次,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十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 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
第十一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 權範圍,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有關委託代理人表決權, 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本公司股東會之主席,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董事長任之, 遇董事長缺席時,其代理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 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本公司股東每持有一股,有一表決權,但依公司法第一七九條 規定之
情事者,無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 已 發行股份總
42
-
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
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 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年、 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 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第四章 董 事 監 察 人
-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
置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
第十七條:董事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 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
第十八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 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 表公司。 -
、
-
董事會之召集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得以書
面 電子郵件或傳真 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如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 -
亦得以書面 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十九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
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 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補選就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之任期, 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第
卄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出席以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 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以 一人受一人委託為限。 -
第
卄一條: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 -
二十日內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
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
第
卄二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盈虧,公司 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 獻之價值,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
43
-
,
-
第
卄三條:本公司有關轉投資額度授權董事會衡酌實情 彈性決定,不受公司法有關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的限制。
==> picture [141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第
卄四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經理人之任免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經理 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 權。
第六章 會 計
-
第
卄五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 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請 求承認。 -
1.營業
報告書2.財務報表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 ,
-
第
卄六條: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 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 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 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繳稅捐。 -
彌補虧損。 -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
4.必要時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5.就
提列1至4款後之餘額提撥百分之一為員工紅利。 -
6.就
提列1至4款後之餘額提撥百分之三為董事及監察人酬 勞。 -
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一,但現金股 利每股若低於0.5 元,得經股東會決議,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第七章 附 則
第 卄 七條:本公司組織規 程 及辦事 細 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 卄 八條:本章 程 未 盡 事 宜 ,悉依 照 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卄 九條:本章 程 經股東會決議並 呈報 主管 官署 核 准 後 施 行,如有 變 更時 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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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本章 程訂 立於中 華民 國五十六年六月八日 第一次 修正 為 民 國五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二次 修正 為 民 國五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第三次 修正 為 民 國六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四次 修正 為 民 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五次 修正 為 民 國七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第六次 修正 為 民 國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七次 修正 為 民 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八次 修正 為 民 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九次 修正 為 民 國七十七年六月一日 第十次 修正 為 民 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日 第十一次 修正 為 民 國七十九年十月五日 第十二次 修正 為 民 國八十年十月十九日 第十三次 修正 為 民 國八十一年十月九日 第十四次 修正 為 民 國八十二年三月五日 第十五次 修正 為 民 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六次 修正 為 民 國八十三年六月六日 第十七次 修正 為 民 國八十四年四月八日 第十八次 修正 為 民 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十九次 修正 為 民 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次 修正 為 民 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一次 修正 為 民 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二次 修正 為 民 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三次 修正 為 民 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二十四次 修正 為 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十五次 修正 為 民 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第二十六次 修正 為 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 第二十七次 修正 為 民 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 第二十八次 修正 為 民 國一 ○○ 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九次 修正 為 民 國一 ○ 一年六月六日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 人: 范 進 財
45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通過施行
-
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股東
(或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應辦理報到,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 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
算基準。 -
四、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
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 下午三時。 -
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
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 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
該召集 權人擔任之。 -
六、本公司得
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七、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
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 年。 -
八、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
於
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
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 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
准用前項之規 定。 -
前二
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 不得逕行宣佈散會。 -
會議
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
46
主席 違反 議事規則, 宣布散 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 之 同 意推選 一人 擔 任主席, 繼續 開會。
-
十、出席股東發
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 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
謹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 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出席股東發
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 , -
發
言干擾 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
十一、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 得超過五分鐘。 -
股東發
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二、法人
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
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 一人發言。 -
十三、出席股東發
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四、主席對於議
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 , -
討論 提付表決。 -
十五、議
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 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十六、會議
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十七、議
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另有規定之特別決議應從其規定外,均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 異議者視為通過,如有異議者,主席得就異議者請其舉手或起立 , -
計
算其表決權數 倘其未達法定數額時,該法案即為通過,其效 力與投票表決相同。 -
。
-
十八、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
-
十九、主席得
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糾察員(或 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股東如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 股東會
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有關委託書之
使用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 則」辦理。 -
、
-
二十一、會議
進行時遇空襲警報火災等人力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即, -
暫停開會各自疏
散俟該事件解除一小時後繼續開會。倘時間持續二小時以上時,會議當然終止,另由董事會在五日內以公 , -
司所
在地當地報紙,公告集會時間 而不另行通知。
47
-
二十二、本規則未規定事
項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 辦理。 -
二十三、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
實行,其修正亦同。
48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
-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公開發行 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 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 隨時召集之。
-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 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辦理議事事務單位為財務部門。
-
議事事務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 寄送。
-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 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
第五條 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以供查考。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 權範圍。
-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 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 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 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 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部門 (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事務單位) 應備妥相關資料 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
49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已屆開會 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 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第九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
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 電子方式為之。 -
前項
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 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會議 紀 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 續 期間妥 善 保 存。
第十條 本公司定期 性 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 少包括下 列各事項 :
- 一、
報告事項:
( 一 ) 上次會議 紀 錄及 執 行情 形 。
( 二 ) 重要財務業務 報 告。
( 三 ) 內部 稽核 業務 報 告。
-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
二、
討論事項:
( 一 ) 上次會議 保留 之 討論 事項。
( 二 ) 本次會議 預 定 討論 事項。
三、臨時動議。
-
第十一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
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 得變更之。 -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 進 行中, 若 在席董事未 達 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 宣布 暫停 開會,並 準用 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第十二條 下 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 討論:
-
一、 本公司之
營運計畫。 -
二、 年度財務
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
三、 依證
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度。 -
四、 依證
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 序。 -
五、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六、 財務、會計或內部
稽核主管之任免。 -
七、 對關
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50
-
八、 依證
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 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
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一 -
關
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 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項 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
,
-
前項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 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獨立董事對於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或 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第十三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
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如經主 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前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並不包括依第十五條第ㄧ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
表決方式由主席
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 手 表決或 投 票 器 表決。
-
二、
唱名表決。 -
三、
投票表決。 -
第十四條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證
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同一議案有
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 -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
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董 事身分。
表決之 結果 ,應當 場報 告,並 做成紀 錄。
-
第十五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
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 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
百零六 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
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
一、 會議屆次
(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
二、 主席之
姓名。 -
三、 董事出席
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51
-
四、 列席者之
姓名及職稱。 -
五、
記錄之姓名。 -
六、
報告事項。 -
七、
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 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 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
八、 臨時動議
: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 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 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九、 其他應
記載事項。
董事會議決事項,如有 下 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
起 二日內於 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辦理公告 申報:
-
一、
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二、 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
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
續期間妥善保存。 -
議事錄
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 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
第一項議事錄之
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十七條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
討論事項及依法令或本公司相關規章規定,應 經由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外,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職權時,其授權內容如下: ㄧ、核定各項重要契約。 -
二、
轉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 -
三、
顧問、會計師、律師、其他專家之委任與聘用。 -
四、依本公司分
層負責辦法及相關管理辦法規定之授權事項。 -
五、經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決議授權董事長依法辦理或全權
處理之事項。 -
第十八條 本公司常務董事會議事
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十 一條、第十三條至十六條規定。 -
第十九條 本議事規範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後施行,並提股東會
報告,修正時亦同。 -
第二十條 本規範訂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本規範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
本規範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52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一、本公司資
金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一
-
(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
(二)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
所稱短期,係
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
, ,
-
本公司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
二、本公司因業務往
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以其業務交易行為已發生者為原則,其貸與金額並應與最近一年度或當年度截至資金貸與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相當。 -
而因短期融通資金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因償還銀行借款、購置設備或營業週轉需要者。 -
(二)本公司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因償還銀行借款、購置設備或 營業週轉需要者。 -
(三)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因轉投資需要,且該轉 投資事業與本公司所營業務相關,對本公司未來業務發展具助益者。 -
三、 本公司資
金貸與他人之總額,除因背書保證而發生之代償行為及本作業程 序生效前已貸放款項外,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至於個別對 象之限額依其貸與原因,分別訂定如下: -
一
-
( )因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最近一年度或當年 度截至資金貸與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二)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 計劃送各監察人,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
四、 資
金貸與他人時,須先經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 -
本公司
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
53
一 授權董事長對 同 貸 與 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 超 過一年之期 間 內分次 撥 貸或循 環 動用。
前 項 所稱一定額度,以不 超 過本 作 業 程序 第三條所 訂 額度為限。
-
五、 對
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一
-
(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因營業需要,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命 該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二)本公司財務部應於每月五日前取得各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餘額明細表。 -
(三)本公司內部稽核應定期稽核各子公司對其「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之遵循情形,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有違反規定,應通知各受查之子公司改善,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其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
本
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
展基
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
六、
作業程序:
| 貸 借 人 |
具 函 請求 |
財務 部 |
1. 2. 性3. 險 4. 營 財股 影5. 評 核 評 及 徵評 對 運務 東 響 擔估 對 估 合 信 估 公 風 狀 權 保 額 必 理 及 司 險 況 益 品 度 要 性風 之 、 及 之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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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核 簽 |
核 簽 |
通 過 |
||||||||||
財 務 部 |
簽報 |
總 經 理 |
核 簽 |
董 事 長 |
核 簽 |
董 事 會 |
通 過 |
財 務 部 |
完開成保 支 全、票 |
貸 簽 借 人 領
54
-
七、 資
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
-
( )每筆融通時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於借款時須先訂明償還日期。 -
(二)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短期借款之平均利率,利息按年利率逐筆計算, 逢月底結算收取利息。 -
八、
徵信: -
,
-
本公司
財務部平時應注意搜集、分析及評估借款機構之信用及營運情形提供董事會作為評估風險之參考。 -
九、 保
全: -
貸
與對象於借款時需提供等值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質予本公司,或簽具 保證票據並以預計還款日期為票據到期日交本公司保管,以利保全。 -
十、 公
告申報程序 -
(ㄧ)本作業程序於通過生效後納入本公司會計制度之內部控制程序中施行。 -
(二)每月十日前應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三)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1)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一
-
(2)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3)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之
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 -
三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代為公告申報。 -
,
-
本
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
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
-
十一、本
作業程序之規定事項不適用因背書保證而發生之代償行為。 -
十二、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及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 、
-
( )財務單位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對象金額、 董事會通過日期、貸放日期及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二)財務單位每月底應編製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呈報董事會;並應依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執行必要查
55
核 程序 ,出具允 當 之 查 核 報告 書。
-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評估本作業程序之執行情形,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有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 察人。 -
(四)如有發生逾期且經催討仍無法收回之債權時,應即循法律途徑對債 務人採取追索行動,以確保本公司之權益。 -
十三、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
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視其情節輕重依本公司工作規則予以處罰。 -
十四、 本
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 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本公司如有設
置獨立董事,其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十五、 本
作業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
第一次
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八日。 -
第二次
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
第三次
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第四次
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五次 修訂 於 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 第六次 修訂 於 民 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 第七次 修訂 於 民 國一 ○ 一年六月六日。
56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第一條:凡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均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 理之。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背書保證範圍如下: -
一、融資背書保證 -
(一)客票貼現融資。 -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 為擔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其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 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 事項。 -
四、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 權者。 -
第三條:本公司得為背書保證之對象如下: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 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 -
五、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 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 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
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公司出資。
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
規定認定之。
57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者,其保證金額應與最近一年 度或當年度截至背書保證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 額孰高者相當。 -
二、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 十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 值百分之二十為限。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 公司間之背書保證,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 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四、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 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 -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第六條規定程序簽核,並 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在總額 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及對單一企業不超過本 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之額度內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若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第四條規定 之背書保證限額必要時,則必須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及 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具名聯保後始得為之,並應修正本作 業程序,提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 劃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分。 -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單位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請, 逐項審核其資格、額度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背 書保證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有無已達應公告申報標準之 情事,並應分析背書保證對象之營運、財務、信用狀況 及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以評估背書保證之風險及作成紀錄,必要時並應取得擔 、 -
保品,於敘明相關背書保證內容 原因及風險評估結果簽報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討論同意後為之;如仍在 規定之授權額度內,則由董事長依背書保證對象之信用
58
程度及財務狀況 逕 行核決。
-
二、財務單位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背書保證經董 事會同意或董事長核決後,除依規定程序申請鈐印外, 並應將承諾擔保事項、被保證企業之名稱、風險評估結 果、背書保證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 書保證日期、取得擔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有關之票據、約定書等文 件,亦應影印妥為保管。 -
三、財務單位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保證事項編製明細表,俾控制追蹤及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估及認列背書 , -
保證之或有損失 且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及 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 -
,「 -
四、本公司因情事變更 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 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 應訂定改善計劃,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各監察人,並依計 劃時程完成改善。 -
五、本公司為其背書保證之子公司若發生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額二分之一情況時,財務單位應定期追蹤、提報、檢討子公司月管理報表及持續風險評估,以了解其解除條件是否成立,對於期限屆滿之背書保證案件,應主動追蹤是否以結案註銷。
第七條: 印鑑章使 用及保 管 程序
-
一、 有關票據、公司印信應分別由專人保管,並應依照公司 規定作業程序,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其有關人員由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指派。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為向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印艦。 -
二、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則由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簽署。
第 八 條:公告申報程序
-
一、每月十日前,財務單位應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 保證餘額送交會計單位,併同營業額於規定期限內公告 申報。 -
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 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財務單位應即檢附相 關資料通知會計部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
59
- `報 (若為` 海 `外子公司則得於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七` 日 `為 之):`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 `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餘 `額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餘 `額 一`
- `達` 新臺幣 千萬元 `以上` 且 `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 及資金` 貸 `與` 餘 `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 新增 `背書保證金額達` 新臺 幣 `三` 千萬元 `以上` 且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以上。`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 屬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 該 `子公司有 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 輸 `入行` 政院 `金融` 監督 管 `理` 委員 `會指定之資` 訊 `申報` 網站 `。`
-
第九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ㄧ
-
(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 作業程序辦理。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將辦理背書保證之金額、對象、 期限等向本公司申報,惟如達第八條所定之標準時,則 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公告申報。 -
(三)本公司內部稽核應定期稽核各子公司對其「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有違反規 定,應通知各受查之子公司改善,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 以確定其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
第十條:其他事項 -
一、每一營業年度內本公司及子公司之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及 有關事項,應提報次一年度股東會備查。 -
, -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本作業程序之執行情形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有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60
-
三、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視其情節輕重依本公司工作規則予以處罰。 -
四、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 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 , -
面聲明
者,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五、本公司如有設置獨立董事,依第四項規定將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 事會紀錄。 -
六、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 子公司依第三條規定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 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第十一條: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八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 。 -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
61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取 得或 處 分資產 處 理程序
第一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二條:資產範圍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五十。 (二)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淨值。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五十。 -
第四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第五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 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第六條: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 循環程序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 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並依分層負責辦法規定辦 理。 -
(二)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並依分層負責辦法規定辦理。
-
-
三、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
62
使用部門及管理部負責執行。
-
四、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 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 上開程序辦理。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 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 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 業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依市 場行情研判決定之,並依分層負責辦法之規定辦理。。 -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 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並依分層負 責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會單位負責 執行。 -
四、取得專家意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關係人交易處理程序
-
一、
本公司向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第七條及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 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 應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二、
評估及作業程序
6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
約及支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 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依第七 條第二項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追認。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 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 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一 -
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 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 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一 -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 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 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 意見者,不在此限: -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 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 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 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一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 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 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 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 動產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一 -
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 年內之其 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 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
64
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
一
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
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 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 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 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 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 積。 -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 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 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 -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3.應將本款第三項第(五)款第 1 點及第 2 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 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二)、 (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產。 -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 事者,亦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
程序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1.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 分析報告並依分層負責辦法之規定辦理。 -
2.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 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並依分層負責辦法之規定辦理。 -
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 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 由列入會議紀錄。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
部門及財務部或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
65
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
第十條之一:第七條至第十條其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一一
且所稱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年,已依本
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
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第十二條: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
(一)交易種類 -
、 -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 指數或 、 -
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 選擇權、期貨、利率或 匯率、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經營(避險)策略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 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與公司實際進出口 交易之外幣需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指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 平為原則,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
(三)權責劃分
財務部負責有關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策略擬訂、執行及對持有部位之定期評
估與報告,並由董事會指定非財務部成員之高階主管人員負責有關風險之
衡量、監督與控制。
(四)績效評估
-
1.避險性交易 -
(1)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 效評估基礎。 -
(2)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 益。 -
(3)財務部門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予總經理 作為管理參考與指示。 -
2.特定用途交易
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依據,且會計人員須定期將部位編製報表
以提供管理階層參考。
-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
1.契約總額(1)避險性交易額度
財務部門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以規避交易風險,避險性交易金額以
不超過公司整體淨部位總額為限。
(2)特定用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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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測,財務部得依需要擬定策略,提報總經理、
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之。本公司特定用途之交易全公司淨累積部位
之契約總額以美金1,000 萬元為限。
- `2.損失上限之訂定`
- `(1)有關於避險性交易於部位建立後,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 損點之設定全部契約之損失金額為交易契約百分之十為上限;個別 契約之損失金額為交易契約百分之五為上限,若全部契約或個別契 約損失達上限金額,需即刻呈報總經理,並向董事會報告,商議必 要之因應措施。`
- `(2)如屬特定目的之交易契約,部位建立後,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 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如損失金 額超過交易金額百分之十時,需即刻呈報總經埋,並向董事會報告, 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
- `(3)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貳萬元或交易契約金額百分之五何 者為低之金額為損失上限。`
-
(4)本公司特定目的之交易性操作年度損失最高限額為美金 30 萬元。 -
二、風險管理措施 -
(一) 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風險,故在市場
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 `(1)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 `(2)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 `(3)交易金額:同一交易對象之未沖銷交易金額,以不超過授權契約總額 百分之十為限,但總經理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
(二) 市場風險管理: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主。
-
(三) 流動性風險管理: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 軋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 進行交易的能力。
-
(四) 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 -
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之資金需求。
-
-
(五) 作業風險管理-
1 .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 險。 -
2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3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 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4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 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 之高階主管人員。
-
-
(六) 商品風險管理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 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風險。 -
三、內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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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
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四、定期評估方式
-
(一)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 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市 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受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 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 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 主管人員。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一)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其管理原則如下:-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法令及公司所 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 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 出席並表示意見。
-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 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 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董事會。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五項第(一) 及第(二)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 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 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 事會討論通過。 -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 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 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 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 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 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 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 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一)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 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 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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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
會。
-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 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 露, 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 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之公司應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並提報股 東會。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 變更之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 變更條件如下: -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 -
3.發生重大災害 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 整。 -
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6.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四)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 三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 項。 -
1.違約之處理。 -
2.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 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3.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 理原則。 -
4.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5.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6.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 程序。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 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 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 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 款事前保密承諾、第(五)款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家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
(七)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 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1)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 -
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 姓名 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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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護照號碼)。
-
(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 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3)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 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三、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 日内,將前項第七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 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 限金額。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 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 證券買賣。 -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5.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一 -
(五)前述第一款至第四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而所稱 年內係以本次 一 -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 計入。-
1.每筆交易金額。 -
一 -
2. 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一 -
3. 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 金額。
-
-
一 -
4. 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本
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三、公告申報程序
-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本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 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 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70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 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提報雙方股東會,修正 時亦同。 -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亦應依本處理程序公司規定辦理。 -
三、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本公司亦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事宜。 -
四、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 分之十」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第十五條之一: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 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 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十六條:罰則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工作規則提
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七條:實施與修訂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
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
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
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第十八條:附則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第十九條:本處理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為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一 一 -
第二次修正為民國 ○ 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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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相關資訊
-
一、公司章
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
, ,
-
本公司所處
產業環境多變 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 考量本公司 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 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
提繳稅捐。 -
彌補虧損。 -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
4.必要時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5.就
提列1至4款後之餘額提撥百分之一為員工紅利。 -
6.就
提列1至4款後之餘額提撥百分之三為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
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一,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5 元, 。
得經股東會決議, 改 以股票股利發 放 (參 見P13 )
-
二、董事會通過之
擬議配發員工分紅等資訊 -
1.本公司102 年3 月22 日經董事會通過
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新台幣 2,443 仟元,董事、監察人酬勞新台幣7,329 仟元。 -
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無。 -
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新台幣 1.20 元/股 -
三、上年度
盈餘用以配發員工現金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情形
101 年度股東會及董 事會決議 實 際 配 發 數 配 發 情 形: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員工現金 紅利 $ 2,221 董事、 監察 人 酬勞 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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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狀況表
一、本公司普通股發行股數169,790,518 股。
二、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持有股數暨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數 明細表:
| 明細表: | ||
|---|---|---|
| 職 稱 | 應持有股數 | 股東名簿登記股數 |
| 董 事 | 12,734,289 | 45,410,298 |
| 監 察 人 | 1,273,429 | 1,356,851 |
停止過戶日:自102 年4 月20 日至102 年6 月18 日。
三、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明細表:
| 職 稱 | 姓 名 | 股東名簿 登記股數 |
持有比率 (%) |
|---|---|---|---|
| 董事長 | 范進財 | 21,136,813 | 12.45 |
| 董 事 | 范滋庭 | 19,520,604 | 11.50 |
| 董 事 | 財團法人范道南文教基金會代表人 :邱峻財 |
4,752,881 | 2.80 |
| 董 事 | 蕭振明 | - | - |
| 董 事 | 李源德 | - | - |
| 監察人 | 高源豐 | 16,182 | 0.00 |
| 監察人 | 葉翠雯 | 1,340,669 | 0.79 |
| 合 計 | 46,767,149 | 27.54 |
四、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符合法定成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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