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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tech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Jul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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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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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 P-FA005 版 次 :9 (2016-05-06) 頁次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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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一條 : 總則
本作業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告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之。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 貸與對象
-
一.與本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 -
二.與本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 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上述
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依第四條與第六條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第三條 : 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
一.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之必 要者。
第四條 :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業務往來之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1.本公司與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間之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 百分之四十為限;
2.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前一會計年度或以提報董事會前一個月底往 前推算最近一年業務往來金額孰高者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 進項金額或銷項金額孰高者。
-
二.短期融通資金之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1.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之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 分之四十為限; -
2.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
三.上述一、業務往來之資金貸與總額,與上述二、短期融通資金總額合計不得超 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短期 融通資金總額度不受其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依循該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作 業程序規範。 -
五.所稱淨值以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文件名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 P-FA005 版 次 :9 (2016-05-06) 頁次 :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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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貸與作業程序:
一 . 徵信: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及財務資料,向
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
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並擬具報告。
財務部針對資金貸與對象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應包括:
一 ( )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 ) 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 三 ) 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四 )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二 . 保全: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除了本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外,應
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必要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前項債權擔保,
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
事會得參酌財務部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
定得為保證之條款。
三 . 授權範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財務部徵信後呈報董事長,應先經董事會通過,
始得將資金貸與他人,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已設立獨立董事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
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ㄧ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三條第四項
規定者外,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
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前項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六條 : 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資金貸與期限資金貸與期限:每筆資金貸與期限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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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 P-FA005 版 次 :9 (2016-05-06) 頁次 :3 / 4
-
二.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當月平均利率。本公司貸 款利息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 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
三.本公司資金貸與對象如為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公司,則其應計利息可以帳務互抵或以計息方式視其資金狀況償還之或屆借款 期限與本金一次償還之。。
第七條 :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 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 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
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
第八條 : 內部控制:
-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 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如發現重 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九條 : 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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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 告申報: -
一 -
( )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 -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以上者。 -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 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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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 P-FA005 版 次 :9 (2016-05-06) 頁次 :4 / 4
第十條 :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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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所屬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處理準則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 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均應報請本公司核准後始得為之;本公 司總經理指定之專責人員應具體評估該項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風 險性,對母公司及子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呈報總經 理及董事長。 -
三.財務部門應於每月月初取得各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餘額明細表。 -
四.本公司財務部應定期評估各子公司對其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 處理程序是否適當。 -
五.本公司稽核部門應定期稽核各子公司對其「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遵循情 形,作成稽核報告之發現及建議於呈核後,應通知各受查之子公司改善,並定 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其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
第十一條: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 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
第十二條: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
第十三條: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在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 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