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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tech Regulatory Filings 2015

Jun 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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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P-FA004-D 版 次:D (2009-06-19) 頁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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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民國 98 年6 月19 日第四次修訂

第 一 條:總則

本辦法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告之公開發行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適用範圍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 (一)客票貼現融資。

  •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關稅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 四、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或其他屬背 書或保證性質者。

第 三 條:背書保證之對象

  •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的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三、直接或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的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四、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得背書保證。

  • 五、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公 共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 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 司出資。

第 四 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百,其中對單一企業 之背書保證限額,除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 公司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外,其餘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 二、與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從事背書保證者,除上述限額規定外,其個別背 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 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第 五 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行之。已設立獨立董事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 列入董事會紀錄。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單筆淨值百分之二十之限額內,經

文件名稱: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P-FA004-D 版 次:D (2009-06-19) 頁次: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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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有關規定後先予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 事會追認。

  •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 本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 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 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銷除超限部分。

    • 已設立獨立董事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 六 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出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 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對被背書保證公司評估其風險性,並備有評估紀錄, 經審查通過後呈總經理及董事長核示,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

  • 二、財務部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風險評估,評估事項應包括:

    •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 (三)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評估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 是否相當及是否在限額以內。

    • (四)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三、財務部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 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四、財務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之規定,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 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 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使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作業程序規定而嗣後不符規 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 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份應訂定改善計劃,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各監察人且 報告於董事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 七 條:背書保證註銷

  • 一、背書保證有關證件或票據如因債務清償或展期換新而需解除時,被背書保證 公司應備正式函文將原背書保證有關證件交付本公司財務部加蓋「註銷」印 章後退回,申請函文則留存備查。

  • 二、財務部應隨時將註銷背書保證記入背書保證備查簿,以減少背書保證之金額。

  • 第 八 條:內部控制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二、本公司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 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第 九 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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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P-FA004-D 版 次:D (2009-06-19) 頁次:3/3

  • 一、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該印鑑及保證票據 等應分別由專人保管,並按規定程序用印及簽發票據,且該印鑑保管人員任 免或異動時,應報經董事會同意。

  • 二、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 人簽署。

第 十 條:公告申報程序

  • 一、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 二、 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 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 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第十一 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時,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背書 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 第十二 條: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 第十三 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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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P-FA005-C 版 次:C (2009-06-19) 頁次:1/3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民國 98 年6 月19 日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總則

本辦法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告之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貸與對象

  • 一 . 與本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

  • 二. 與本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第三條: 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三條第二項之規 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 . 本公司持股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二. 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三. 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第四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 . 本公司與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間之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 之四十為限,惟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 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

  • 二.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 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三.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 二十為限。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得 不受上述限制。

第五條: 貸與作業程序:

  • 一 . 徵信:

    •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及財務資料,向 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

    •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 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並擬具報告。

    • 財務部針對資金貸與對象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應包括:

    • ( )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文件名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P-FA005-C 版 次:C (2009-06-19) 頁次: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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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 (三)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四)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二. 保全: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除了本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外,應 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必要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前項債權擔保, 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 事會得參酌財務部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 定得為保證之條款。

  • 三. 授權範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財務部徵信後呈報董事長,應先經董事會通過, 始得將資金貸與他人,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第六條: 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 . 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 二. 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當月平均利率。本公司貸 款利息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 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第七條: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 .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 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二.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 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 三.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

第八條: 內部控制:

  • 一 .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 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二.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三.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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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P-FA005-C 版 次:C (2009-06-19) 頁次:3/3

第九條: 公告申報

  • 一 .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二. 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

  • ( )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

    • (二)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以上者。

    • (三)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 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第十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 作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 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 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第十二條: 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 第十三條: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