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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y Heavy Industry Co Ltd.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4

Apr 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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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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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 2014-005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于2014年4月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 事会决定于2014年4月21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 1、召开时间:2014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

  • 2、召开地点:长沙·一号楼一号会议室

  •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 5、股权登记日:2014 年 4 月 15 日

  • 6、出席对象:

(1)2014 年 4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 1、审议《关于变更2013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董 事会决议及公告已分别于2013年2月27日(公告编号2013-005)、2013年7

月11日(公告编号2013-020、2013-022)、2014年3月1日(公告编号 2014-002、2014-003)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

(1)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个人股

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 2、登记时间:2014 年 4 月 17 日-18 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00-17:00

(传真或书面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 3、登记地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 4、联 系 人:王建飞 成大超

  • 5、联系电话:0731-84031555 传真:0731-84031777

  • 6、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邮政编

码:410100

四、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参加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按表格内的投票指示进行表决(本人 未在本授权委托书中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受托人 :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号: 联系电话 : 持股数: 委托日期:

持股数:

序号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变更2013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说 明: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栏中选择一项划“√”,多选或不选视 作“弃权”处理;2.请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没有签名视作“弃权”处理;3.有效期自委 托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