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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y Heavy Industr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Sep 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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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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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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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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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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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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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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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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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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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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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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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分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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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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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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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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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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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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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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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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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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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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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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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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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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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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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视需要采取以下方 式与投资者交流: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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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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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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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面对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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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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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和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 (十一)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 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 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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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 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 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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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四)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及时编制并发布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 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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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业绩说明会等,准备相关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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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度建设。起草、修订并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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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制度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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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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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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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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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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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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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编制、记录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 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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