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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XIANG IMPRESSI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l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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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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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二○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1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2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2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3
第六章 责任追究5
第七章 附则5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三湘印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及董事会 秘书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 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 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相 关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董 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
  •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触及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任何事件或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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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 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 息的人员。
  •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 (三)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 (六)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七)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八)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 (九)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 (十)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
    • (十二)由于与前述第 1 至 11 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本制度。

  •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 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 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 第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 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内幕信息。
  •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 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 资料外借。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 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 第二十二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提出对年度财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
  •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董事会办 公室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 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 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姓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身份证 号码等信息。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报前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 等相关机构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 息保密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一) 公司被收购;
    • (二) 重大资产重组;
    • (三) 证券发行;
    • (四) 合并、分立;
    • (五) 股份回购;
    • (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 (八)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 (九)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 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变更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 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 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 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 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 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视具体情 况对相关人员采取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等,并在二个交易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 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