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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XIANG IMPRESSI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Dec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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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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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与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照表
|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新增)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原制度) |
|---|---|
| 第一条为规范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 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三湘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 号——证券投资》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 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 目的,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包括新股 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基金、 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 托产品)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 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 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 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 贷款、债券投资等产品。公司投资的委托理 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 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 (债券投资除外)等。 |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 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 何证券投资活动。 |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 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 动。 |
|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审慎、安 |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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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 效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 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 营活动。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 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 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
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 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 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 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
|---|---|
|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 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投 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 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
|
|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 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 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 长行使决策权。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 |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 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应在投资之前经总 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 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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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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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资 股票、债券、证券回购、公募基金、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通过投 资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 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相关预计额度使用 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 资总余额不超过额度范围。已按照前款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
(四)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可对本公司当 年度将发生的委托理财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如果在实际执行中委托理财金额超过预 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 用上述第二、三款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
|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 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 资规模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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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 (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 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 投资,并由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保管 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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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公司应当健全证券投资授权制 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 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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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负责 人,负责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并根 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 在授权范围内确定投资规模、可承受的风险 限额等。 |
第九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 托理财议案,在具体操作时,按以下程序进 行:由公司财务中心提案,法律风险评定, 内控审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内 控审计部进行内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 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 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 司股东大会审批。 |
|---|---|
|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工作小组负责除委 托理财外的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证 券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证券 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账户 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 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 账外投资。证券投资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 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证券投资账户 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个人从证券投资账户 中提取现金。 |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 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受托方营业 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 时归档。 |
|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 (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的具体实施 和管理,负责: (一)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 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的归 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 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将上述 信息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投资前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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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理财期间的管理,落实风险 控制措施,确保委托理财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 (三)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 足额到帐。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 |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 制措施,确保委托理财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 时、足额到帐。 |
|---|---|
| 第十四条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 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 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相关 部门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必要时可 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 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二)财务中心要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 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 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 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 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三)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 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关 审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四)证券事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三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控审 计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核实。 |
| 第十四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 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 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 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 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 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 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 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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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 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 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 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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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就相关证券投资事宜提请董事会、股东 大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协调独立董事出 具相关核查意见,并负责信息披露。 (五)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 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 的证券投资活动。 (六)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 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
第十六条对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 权限的,独立董事应当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 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 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 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
|---|---|
| 第十五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 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 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财务中心及 相关知情人员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遵 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公司总经理和 财务总监报告,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 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3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 并出具应对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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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 会汇报证券投资情况,分析和评估证券投资 事项,保证董事会了解和掌握公司证券投资 的状况。 |
第十条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 度:公司财务中心每月结束后10 日内,向管 理层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 后15 日内,公司财务中心编制委托理财报 告,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 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
|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参 与或实施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八条公司委托理财议案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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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 后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 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 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 责任人名单; (六)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如 有);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
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 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
|---|---|
|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 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 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独立董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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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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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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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 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 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
|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 资的信息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秘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 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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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 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 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 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 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 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
|
|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 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 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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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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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废止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 度》。 |
|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 进行解释和修订。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2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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