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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XIANG IMPRESSI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an 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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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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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及《三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授权,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 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 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相关 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相关 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触及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任何事件或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 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因公司任职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通过所任职务能够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因参与公司重大 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 前,视为公司内幕知情人;
5、为公司重大事件或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财经公司等;
6、上述内幕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本内幕信息保 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 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 粘贴。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 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 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提出对年度财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 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 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 务。
第二十三条 内幕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和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姓 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获悉内幕信息时间、直系亲属名单、保密条款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 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姓名、 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报前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 行等相关机构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并购重组、发行股份、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的同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所属监管局的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 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知情人情 况及变更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 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