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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XIANG IMPRESSION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pr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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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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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3 证券简称:三湘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9
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 年12 月25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下简称 “《意 见》” )之规定,三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湘股份” )、三湘股份控股股东 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湘控股” )、及三湘股份实际控制人黄 辉对其本次实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 宜作出如下各项承诺:
一、三湘股份承诺
1、有关三湘股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披露的各项文件之内容的 真实性:
(1)三湘股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披露的各项文件之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三湘股份对该等内容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三湘股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过程中所披露的相关文件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三湘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 实质影响的,则三湘股份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三湘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全部股票:
①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三湘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 易之阶段内,则三湘股份将其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 情形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 资者;
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三湘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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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三湘股份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 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 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三湘股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披露的相关文件之内容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则三湘股份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三湘股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过程中所披露的相关文件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三 湘股份因此承担责任的,三湘股份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 三湘股份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 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 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2、有关建立健全各项有关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制度的承诺:
三湘股份承诺将根据《意见》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后续政策及时、有效 地建立健全各项有关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制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并完善投资者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保障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上述承诺内容系三湘股份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三湘股份自愿接受监 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三湘股份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二、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有关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提供的各项
文件之内容的真实性承诺:
(1)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提供的各项文 件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三湘控股及实际控 制人对该等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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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则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且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承担责任的,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收 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 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 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 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2、有关三湘控股针对三湘股份经营合法合规性的承诺:
(1)作为三湘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促使 三湘股份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2)若三湘股份出现违法经营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且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需对三湘股份所实施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则三湘控 股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对三湘股 份所实施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 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 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 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3)作为三湘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促使 三湘股份根据《意见》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后续政策及时、有效地建立健全 各项有关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制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建立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并完善投资者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各 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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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4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