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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XIANG IMPRESSION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May 2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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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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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接受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熊志辉律师、叶晓东律师出 席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形式刊登于2009 年4 月30 日的《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
本次大会于2009 年5 月25 日上午10 时在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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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 人,共计参加大会股份 数为 38,870 ,2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2.26 % 。股东均持有 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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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议案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审议《2008 年度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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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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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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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08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2008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 一致。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对本次会议所有议 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并逐项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 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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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和光现代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盖章)
主任律师(签名):
经办律师: 律师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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