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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xiang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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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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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63 证券简称:三祥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6 债券代码:113572 债券简称:三祥转债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9 号)文核准,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A 股 11,066,398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88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 额 219,999,992.24 元。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人民币 216,886,784.69 元已 于 2021 年 9 月 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税)人民币 3,923,647.4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076,344.75 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9 月 6 日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1)110002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

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德寿宁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募集资金金额(元)(截至202193日)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 1407002729022038856 116,886,784.69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 406580946499 50,000,000.00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 35050168750709556666 50,000,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浙商证券(作为 丙方)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投向“年产 1,500 吨特 种陶瓷项目”、“先进陶瓷材料研发实验室”和“偿还银行借款”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祖生、汪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并将对账单发送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同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将 支出清单发送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