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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xiang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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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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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63 证券简称:三祥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6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31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355 万股新股。 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714.40 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087.32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627.08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中审亚太验字[2016]02079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上 述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截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127,375,196.75 元,其中利息、手续费累计和发行费对应的增值税进项共计 3,447,120.60 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2,234.27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1 日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以下 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 序 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专户募集资金 金额(元) |
|---|---|---|---|---|
| 1 | 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德分行 |
88110120000000129 | 年产10,000吨电熔氧 化锆系列产品项目 |
35,783,130.23 |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寿宁 支行 |
35050168750709666666 | 年产10,000吨电熔氧 化锆系列产品项目 |
41,712,048.18 |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德分行 |
137010100100099753 | 年产10,000吨电熔氧 化锆系列产品项目 |
50,000,000.0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1 日与浙商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专户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德分行签订了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专户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 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 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存单开立后,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浙 商证券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浙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浙商证券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浙商证券应当依据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
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建华、孙小丽可以在专户银行营 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 或邮件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浙商证券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浙商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浙商证券督导期结束(2018 年 12 月 31 日) 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专户银行、浙商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