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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xiang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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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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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祥新材 |
|---|---|
| 保荐代表人名称:汪建华 | 联系电话:0571-87902731 |
| 保荐代表人名称:洪涛 | 联系电话:0571-87902731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5 号)核准,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三祥新材”、“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开发行了 20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05 亿元,期限 6 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90 号文同意,公司 2.05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0 年 4 月 9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债券简称“三祥转债”,债券代码“113572”。
浙商证券担任三祥新材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三祥新材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挂牌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 完整的会计年度,即 2020 年 4 月 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0 年浙商 证券对三祥新材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1
|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浙商证券与三祥新材保持密切 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 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 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 场检查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发生该等情形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相关情形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2020年,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规范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规则、行为规范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
公司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 的规范运行 |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公司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2
|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管关注函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无违背相关承诺情况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道,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情况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于2020 年8 月17 日至2020 年8月19日、2020年12月21 日至2020 年12 月24 日进行 了现场检查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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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三祥新材 2020 年持续督导 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现金管理等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 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三祥新材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 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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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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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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