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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xiang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r 23, 2021

57762_rns_2021-03-23_f960b207-89c5-422f-b757-2c22b4d29339.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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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祥新材
保荐代表人名称:汪建华 联系电话:0571-87902731
保荐代表人名称:洪涛 联系电话:0571-8790273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5 号)核准,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三祥新材”、“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开发行了 20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05 亿元,期限 6 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90 号文同意,公司 2.05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0 年 4 月 9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债券简称“三祥转债”,债券代码“113572”。

浙商证券担任三祥新材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三祥新材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挂牌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 完整的会计年度,即 2020 年 4 月 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0 年浙商 证券对三祥新材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1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浙商证券与三祥新材保持密切
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
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
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
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发生该等情形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相关情形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2020年,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规范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规则、行为规范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公司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
的规范运行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公司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管关注函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无违背相关承诺情况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道,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情况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于2020 年8 月17 日至2020
年8月19日、2020年12月21
日至2020 年12 月24 日进行
了现场检查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3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三祥新材 2020 年持续督导 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现金管理等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 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三祥新材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 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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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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