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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SEC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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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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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4-020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8 月修订)》 的有关修订情况,结合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于2024 年4 月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注册资本
2022 年12 月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达成的议案》,公司46 名激励对象符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439,560 份。
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召开至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 个行权期已行权完毕,行权数量合计439,560 份。行权新增股份已于2024 年1 月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上述期权行权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13,889,356 元变更为114,328,916 元,公司的股本总数由113,889,356 股变更为114,328,916 股。
二、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1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88.9356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32.8916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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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增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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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技术推广服务;软件设计;计算机 系统服务;投资管理;销售机械设备、 五金交电、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租赁计算机设 备;销售商用密码产品。(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技术推广服务;软件设计;计算机系 统服务;投资管理;销售机械设备、五金 交电、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租赁计算机设备;销售 商用密码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设 计、开发、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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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11,388.891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11,432.8916 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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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 ~~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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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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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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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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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
| 股比例限制。 |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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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删除 | |
| 11 | 第一○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 |
第一○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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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一一○条董事会应当在本条规定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决策,并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一○条董事会应当在本条规定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进行决策,并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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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一二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二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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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新增 | 第一三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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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一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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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一五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五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全文将于同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上 述修订及备案登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部分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了修订后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 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中,《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上述制度详见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4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