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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SEC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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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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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未 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
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科创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 公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在募集 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
-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五)进行现金管理;
-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 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 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 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 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 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 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 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科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主营业 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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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 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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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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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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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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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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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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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 万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科创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科创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科创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科创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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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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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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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科创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 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