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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lux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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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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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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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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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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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五条 除前条外的对外担保行为,其他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 员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提 供担保的理由和数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公司对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 防范措施、以及公司对担保事项的反担保措施。必要时董事会可聘请专业人员对 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和承担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 1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 扣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性质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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