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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lux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ul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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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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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三力士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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