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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lux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n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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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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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章程作如下修 订: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 情况公司对 章程作如下修
订:
原文 修订后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 第一 百七十四条 司的利润分
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配,应遵 守下列规定: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一 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
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报,利润 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
性; 性;
(二)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二营发展需 根据公司盈利要,结合对投资 况和生产经者的合理回报
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 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
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当年的利润 分配方案;
(三)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 (三) 公司股利分配 的形式主要包
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 括现金、股 票以及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三
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种。公司进 行现金分红的 条件为:
1当年实现盈利 1当 年实现盈利
、;
2、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2、会 计师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
3、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2 3、若 公司经营活动 现金流量连续
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比例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股利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不少于10%;(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 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比例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股利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不少于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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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六)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前款之分红政策,公司应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催告通知,公司股东大会需以特别决议通过该分红政策的修订。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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