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anlux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8, 2011

54277_rns_2011-05-18_10a4eae4-ead0-41cb-b0c3-4b461e9551ca.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4 月27 日在《证券时报》 、巨 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5 月17 日上午9:30 起在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余 渚村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培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12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9,00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74.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99,000,100 股,反对0 股,

  • 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2、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99,000, 100 股,反对0

  •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3、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99,000, 100 股,反对0

  •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ALLBRIGHT LAW OFFICES

4、审议通过了《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99,000, 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99,000, 1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99,000, 1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99,000, 1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第7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楼建锋 张倩瑜

2011 年5 月17 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