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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lux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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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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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4 月27 日在《证券时报》 、巨 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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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5 月17 日上午9:30 起在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余 渚村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培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12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9,00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74.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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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99,000,100 股,反对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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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2、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99,000, 100 股,反对0
-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3、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99,000, 100 股,反对0
-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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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99,000, 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99,000, 1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99,000, 1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99,000, 1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第7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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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楼建锋 张倩瑜
2011 年5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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