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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gfor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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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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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信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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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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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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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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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
-
(四) 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相关信息;
-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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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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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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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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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交流 会、定期路演、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公司官方网站、 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现场调研等。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证相关沟通渠道 的畅通。同时,公司应当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专线号码,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做好答复和 记录工作。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及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 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公司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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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 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证券事务部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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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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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 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
规行为。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对公司的咨询、评价、建议和意见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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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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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持股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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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
公司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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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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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责任心和心理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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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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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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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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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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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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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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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接待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公司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 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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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避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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