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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gfor Technologies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Oct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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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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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深信服”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 行事宜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8 月 8 日下发了《关于深信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 函(2022)02017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且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公 告了《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半年 度报告》),本所现就《问询函》要求核查事项及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新增报告期”)或自 2022 年 7 月 16 日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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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补充核 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为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 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问询函》的回复
一、 《问询函》问题3:2022 年 3 月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为 37,366.80 万元;其中 2022 年 2 月新增对河北燕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43.00 万元,目 的为在数字经济赋能平台建设和运营提供成效服务业务等领域进行合作。 发行 人子公司长沙深信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租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 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 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 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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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销售等业务。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类型
1、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 开发相关业务类型,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与发行人 关系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是 否包含房地 产开发相关 业务类型 |
|---|---|---|---|---|
| 1 | 深信服 | 发行人 | 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 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 关技术服务;网络产品的研发、生产、销 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 成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以上均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货物及技 术的出口(不含分销);第一类增值电信 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 2 | 投资控股 | 发行人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否 |
| 3 | 长沙深信服 | 发行人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电子产 品、网络技术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否 注 |
| 4 | 信锐网科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服务;计算 机信息系统集成以及相关技术咨询;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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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网络产品、数据通信产品和物联网产 品及上述相关产品配件的研发、销售和 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 及技术服务;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开发、 销售、调试和运行维护服务;智能电气 (含低压电器、配电开关等)、智能电子 产品(含智能门锁、智能门禁管理系统 等)的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智能管理 监测设备(含智能消防、智能机房动力 和环境基础监控设备等)的研发、销售 和技术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无线网 络产品、数据通信产品和物联网产品及 上述相关产品配件的生产;计算机软硬 件的生产;智能化系统的的安装;智能 电气(含低压电器、配电开关等)、智能 电子产品(含智能门锁、智能门禁管理 系统等)的生产;智能管理监测设备(含 智能消防、智能机房动力和环境基础监 控设备等)的生产。 |
||||
|---|---|---|---|---|
| 5 | 口袋网络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 开发、销售;经营电子商务,许可经营项 目是:经营电信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不 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 6 | 信息安全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网络产品、信 息安全产品、通信产品、软件产品的研 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安全 系统的开发和集成,网络、信息安全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维护。 |
否 |
| 7 | 湖南深信服 | 发行人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 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计算机系统服 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 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人力资源服 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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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青岛深信服 | 发行人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软件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安 全设备销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 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
| 9 | 北京深信服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 件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 开发;云计算软件开发;网络安全技术 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市 场调查;产品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
否 |
| 10 | 北京路云天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数据处理; 信息产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
否 |
| 11 | 上海深信服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 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与信息 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
否 |
| 12 | 江苏深信服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 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 13 | 琥珀安云 | 发行人直 |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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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持有其 41.67%出 资额 |
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 活动) |
|||
|---|---|---|---|---|
| 14 | 广州琥珀安 云二期创业 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
发行人直 接持有其 48%出资 额 |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 活动) |
否 |
| 15 | 云上(江 西)安全技 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直接持有 其24.50% 股权 |
一般项目:互联网安全服务,网络与信 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设计施工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 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 统装置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区块链 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 |
否 |
| 16 | 北京国信新 网通讯技术 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直接持有 其20%股 权 |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技术 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检测;软件服务;计算机 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计算机技术培 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数据处理(数 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 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 备;软件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 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否 |
| 17 | 杭州默安科 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直 接持有其 4.65%股 权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大数据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 赁;安全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业务培训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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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 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 用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 发行人全 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河北燕兆数 资子公司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 18 字科技有限 直接持有 算机软件测试;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 否 公司 其 10%股 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 权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长沙深信服持有岳麓区文轩路 27 号麓谷钰园 E-3 生产车间 101-102 房屋所有权,并与 发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供其办公使用,因此经营范围包含“房屋租赁”及“场地租赁”, 除此之外,长沙深信服未从事任何其他房屋、场地租赁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分类,第 7010 项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第 7040 项房地产租赁经营属于并列的行 业分类,“房屋租赁”及“场地租赁”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2、发行人境外子公司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相关境外子公司注册登记文件、发 行人境外子公司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与发行人 关系 |
主营业务 | 主营业务是 否包含房地 产开发相关 业务类型 |
|---|---|---|---|---|
| 1 | 香港深信服 | 发行人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发行人境外业务控股公司 | 否 |
| 2 | 美国深信服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为发行人从事少量研发和市场研究业务 | 否 |
| 3 | 英国深信服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未实际开展业务 | 否 |
| 4 | 新加坡深信 服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为发行人在新加坡及其他东南亚市场提 供销售推广及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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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泰国深信服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为发行人在泰国市场提供销售推广及业 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
否 |
|---|---|---|---|---|
| 6 | 马来西亚深 信服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为发行人在马来西亚市场提供销售推广 及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
否 |
| 7 | 印尼深信服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为发行人在印度尼西亚市场提供销售推 广及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
否 |
| 8 | 越南深信服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为发行人在越南市场提供销售推广及业 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
否 |
| 9 | 荷兰深信服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为发行人在荷兰市场提供销售推广及业 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
否 |
| 10 | 意大利深信 服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为发行人在意大利市场提供销售推广及 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
否 |
| 11 | 澳门深信服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未实际开展业务 | 否 |
| 12 | 方未科技 (开曼)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未实际开展业务 | 否 |
| 13 | 方未科技 (荷兰)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未实际开展业务 | 否 |
| 14 | 方未科技 (美国) |
发行人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
未实际开展业务 | 否 |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 发相关业务类型,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 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 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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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 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 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 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 认及承诺及发行人参股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主管部门网站 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未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 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 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 序号 | 所有权人 | 权属证书编号 | 坐落 | 面积(m2) | 用途 | 是否为住宅用 地或商服用地 |
|---|---|---|---|---|---|---|
| 1 | 深信服 | 粤(2020)深 圳市不动产权 第0193603号 |
南山区留仙洞总部 基地DY-02街坊仙 鼓路与仙洞路交汇 处东北角 |
5,933.88 | 新型产 业 |
否 |
| 2 | 湖南深 信服 |
湘(2020)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377677 号 |
高新区汇智路与长 兴路交汇处东南角 |
33,334.18 | 工业 | 否 |
如上表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持有住宅用地或商服用地情形。根据发行人参股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参股 公司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的情形。
-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的房产所有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房产所有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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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所有权人 | 权属证书编号 | 坐落 | 面积 (m2) |
用途 | 是否为商业房 产 |
|---|---|---|---|---|---|---|
| 1 | 长沙深 信服 |
湘(2020)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065579 号 |
长沙市岳麓区文轩 路27号麓谷钰园 E-3生产车间101 |
1,910.73 | 工业 | 否 |
| 2 | 长沙深 信服 |
湘(2020)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065578 号 |
长沙市岳麓区文轩 路27号麓谷钰园 E-3生产车间102 |
2,416.11 | 工业 | 否 |
| 3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41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101 |
530.27 | 工业 | 否 |
| 4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21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102 |
409.04 | 工业 | 否 |
| 5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38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201 |
530.27 | 工业 | 否 |
| 6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39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202 |
270.37 | 工业 | 否 |
| 7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40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203 |
276.71 | 工业 | 否 |
| 8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35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301 |
530.27 | 工业 | 否 |
| 9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36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302 |
270.37 | 工业 | 否 |
| 10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37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303 |
276.71 | 工业 | 否 |
| 11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32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401 |
530.27 | 工业 | 否 |
| 12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33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402 |
270.37 | 工业 | 否 |
| 13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34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403 |
273.95 | 工业 | 否 |
| 14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29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501 |
530.27 | 工业 | 否 |
| 15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30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502 |
270.37 | 工业 | 否 |
| 16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31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503 |
273.95 | 工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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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所有权人 | 权属证书编号 | 坐落 | 面积 (m2) |
用途 | 是否为商业房 产 |
|---|---|---|---|---|---|---|
| 17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26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601 |
530.27 | 工业 | 否 |
| 18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27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602 |
270.37 | 工业 | 否 |
| 19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28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603 |
273.95 | 工业 | 否 |
| 20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23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701 |
530.27 | 工业 | 否 |
| 21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24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702 |
270.37 | 工业 | 否 |
| 22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25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703 |
273.95 | 工业 | 否 |
| 23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20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801 |
530.27 | 工业 | 否 |
| 24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42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802 |
270.37 | 工业 | 否 |
| 25 | 深信服 | 湘(2022)长 沙市不动产权 第0194022 号 |
岳麓区青山路662 号芯城科技园二期 11 栋803 |
273.95 | 工业 | 否 |
如上表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持有商业房产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参股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参股公司不存 在持有商业房产的情形。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 地或商业房产的情形,不存在涉及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或商业房产的情况,不 存在涉及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的情形。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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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上述董事会、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内容继续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 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深信服有限以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 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 28 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发行 人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1773F)。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39 号)及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深信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206 号),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在深交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深信服”,股票代码“300454”。
(三)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基 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26171773F |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1栋一层 |
| 法定代表人 | 何朝曦 |
| 注册资本 | 41,558.1488万元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 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网络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 相关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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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货物及技术的出 口(不含分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 成立日期 | 2000年12月25日 |
| 营业期限 | 永续经营 |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 止的情形,发行人股票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且其所发行的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 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发行人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明确了转换 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 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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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募 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5,889.99 万元、80,937.56 万 元、27,285.79 万元,平均净利润 61,371.11 万元,按照合理利率水平计算,发行 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修订稿)》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 金将用于深信服长沙网络安全与云计算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及软件定义 IT 基础架 构项目,如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将用于核准用途,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 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 关条件”部分所述,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 行条件的规定,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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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其住所地 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 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 www.csrc.gov.cn,下同)、深交所网站(网址:www.szse.cn,下同)、信用中国 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网址: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 ,下同)、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 http://rmfygg.court.gov.cn/ ,下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 http://zxgk.court.gov.cn/,下同)、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下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下同)等 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 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 定期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近三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鉴证报告、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 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普华 永道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 诺,发行人 2020、2021 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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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77,301,705.88 元、 130,997,810.96 元,最近二年盈利,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六)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一)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所述,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 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其住所地公安 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机构诚信信息报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监局网站、 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检察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 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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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其住所地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 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证券监督管 理机关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机构诚信信息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 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监局网站、深交所网站、 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 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检察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信息公布栏等网站查询,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3、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方案、《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深信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 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1,475.60 万元(含 121,475.6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用于深信服长沙网络安全与云计算研发基地项目 和软件定义 IT 基础架构项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就本次募 投项目已取得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 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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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 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 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 定期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 财务负责人,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合并报 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36.20%、32.57%、33.29%及 36.7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净额分别为 114,497.08 万元、131,787.41 万元、99,144.08 万元及-53,728.22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 本次发行方案、《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国人民 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深交所官网披露信息,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述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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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1、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 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
- 2、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 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 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办 法》第八条的规定。
- 3、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对转股价格的修 正条款、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与方式进行了约定,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和 第十条的规定。
- 4、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方 案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约定了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 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约定了回售条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 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约定了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5、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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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已与中信建投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聘请中信建投为 可转债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相关的《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约定公平、合理,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 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 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 规定。
- 7、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可转债 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 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可 转债办法》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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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出具的书 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向企业级用户提供网络安全、 云计算及 IT 基础设施、基础网络及物联网相关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根据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的 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或使用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经营有关的房产、商标、专利、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备与其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 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近三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 内部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 责人,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 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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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开立了独立账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治理制度、组织架构图、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 年 半年度报告》、近三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 确认及承诺,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研发体系、职能体系、国 际市场体系、国内市场体系、供应链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审计监察内控中心、 证券事务部等体系或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该等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 均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在 机构设置、人员及办公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情形, 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身份证 明文件、调查表等文件资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相关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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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
| 1 | 何朝曦 | 境内自然人 | 84,240,000 | 20.27 |
| 2 | 熊武 | 境内自然人 | 73,008,000 | 17.57 |
| 3 | 冯毅 | 境内自然人 | 33,696,000 | 8.11 |
| 4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24,786,344 | 5.96 |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 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理财产品 等 |
9,000,030 | 2.17 |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 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理财产品 等 |
7,597,418 | 1.83 |
| 7 | 张开翼 | 境内自然人 | 7,296,100 | 1.76 |
| 8 | DIAMOND BRIGH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境外法人 | 7,050,174 | 1.70 |
| 9 | 夏伟伟 | 境内自然人 | 6,874,700 | 1.65 |
| 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 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基金、理财产品 等 |
5,107,309 | 1.23 |
(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相关股东提供的调查 表、《2022 半年度报告》《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业务单号:179000192276),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何朝曦、熊武、冯毅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其他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相关股东提供的调查 表、《2022 年半年度报告》、何朝曦、熊武、冯毅签署的《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何朝曦直接持有发行人 8,424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0.27%;熊武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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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行人 7,300.8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7.57%;冯毅直接持有发行人 3,369.6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11%;何朝曦、熊武及冯毅合计持有发行人 45.95%的 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 股本及其演变”之“(二)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动”已披露的股本变动情况 外,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其他变更。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新增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证书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访谈 发行人法务主管,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新增境外子公司,《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境外业务”披露的发行人 14 家境外子公 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新增报告期 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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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一年及一期 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章程》、发行人 于信用广东网(网站:http://credit.gd.gov.cn/IndexAction!getList.do,下同)打印之 《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发行人主管税务、海关、环保、外汇 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市 场监督、税务、海关、环保、外汇等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 年未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定期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3 名,分别为何 朝曦、熊武、冯毅(《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之“(三)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披露的该等主体的基本情况 于新增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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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何朝曦、熊武和冯毅(《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四)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披露的该等主体的基本情况于新增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共 25 家(《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之“(七)对外投资”之“1、控股子公司”披露的该等主体基 本情况于新增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4、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 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
5、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与发行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前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6、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文件材料,新增报告期内,与 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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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深圳市德科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
董事何朝曦配偶之兄弟控制的公司 |
| 2 | 深圳中电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郝丹之配偶报告期内曾担任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
7、其他关联方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新增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北京国信新网 通讯技术有限 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投资控股持有其20%股权 |
| 2 | 杭州默安科技 有限公司 |
发行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关联方 |
| 3 | 厦门天健财智 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肖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关联方 |
| 4 | 云上(江西) 安全技术有限 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投资控股持有其24.5%股权 |
(二)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与关联方关联交易协议、发行人出具 的书面确认及承诺,2022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如下: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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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1-6 月 | ||
|---|---|---|
| 北京国信新网通 讯技术有限公司 |
网络安全产品、 云计算及服务 |
125.70 |
| 深圳市德科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
网络安全产品及 服务 |
0.58 |
| 厦门天健财智科 技有限公司 |
网络安全产品 | 0.86 |
| 云上(江西)安 全技术有限公司 |
网络安全服务 | 13.66 |
| 合计 | - | 140.80 |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
|---|---|---|
| 2022 年1-6 月 | ||
| 杭州默安科技有 限公司 |
硬件设备、配件 与服务 |
41.76 |
| 深圳中电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
硬件设备和配件 | 1,854.42 |
| 合计 | - | 1,896.18 |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新增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 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文件中已明 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
(五)同业竞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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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核查,《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六)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披露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和冯毅出具的《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情形,对承诺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核查,《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七)减少及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披露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和冯毅出 具的《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除以下变化外,《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 主要财产”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未发生变化。
(一)土地及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建 设工程规划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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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拥有 2 处在建工程,分别为账面价值为 21,571.32 万元的“留仙洞总部基地项 目”及账面价值为 704.73 万元的 “长沙产业园项目”。
(二)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网址:sbj.cnipa.gov.cn)查询,新增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新增取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发商标注 册证的注册商标共 8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 有上述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在境外拥有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网址: cpquery.cnipa.gov.cn)查询,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 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证书的专利共 62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附件三。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 有上述专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在境外拥有专利未发生变化。
-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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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 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网址:www.ccopyright.com.cn) 查询,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7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 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采购合 同、发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电子设备、 测试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正常使用该 等设备。
(五)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购买上述土地、房产、主要生 产经营设备的合同、支付凭证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 裁判文书网,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上述境内主 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六)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 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预购商品房户室信息表》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 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 子公司的上述境内主要财产不存在质押、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七)对外投资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参股企业 1 家,该等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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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公司名称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
认缴注册 资本/认缴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 例 |
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 伙人 |
住所 |
|---|---|---|---|---|---|---|
| 1 | 广州琥珀 安云二期 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
91440115MA BQTHCF45 |
25,000.00 | 发行人 持有出 资额 48.00% |
前海琥珀永 裕股权投资 (深圳)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
广州市南沙区横 沥镇明珠一街1 号302房R04- A029(仅限办 公) |
(八)租赁房产
1、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要房产的租赁合同变更情况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要房产租赁合同变更情况如下:
(1)发行人租赁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16 号泰华 金茂国际 6 号楼 中电彩虹大厦 15 层 1502 号的租赁物业租赁合同续期,租赁期限变更为 2022 年 6 月 26 日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
(2)发行人租赁的位于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 27 号同济科技园办公楼及实 验楼主楼北楼一层的租赁物业提前退租,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 终止。
2、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租赁的主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 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向第三方新增租赁使用的与 经营相关的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共 7 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附件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承租的上述房产存在以下瑕疵:
1、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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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未向发行人提供上述第 1 项、第 7 项租赁物业的房屋产权证书。除前 述房产外,发行人新增报告期内新增租赁的房产均取得了相关房屋产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 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 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 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 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 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 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 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 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根据上述规定,(1)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若第三人主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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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收益的,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 支付租金;(2)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租赁房屋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的风险;(3)未取得相关 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 无法继续使用、收益的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 生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 定向出租方索赔。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在上述出租方未能提供房 屋产权证书的租赁物业中,第 1 项租赁物业为发行人用于存储硬盘、货架和设备 的仓库,第 7 项租赁物业主要用于办公用途,该等租赁物业的可替代性强,如因 该等租赁物业存在瑕疵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不能继续承租使用的,发行人或其 子公司另行租赁功能相同的物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且搬迁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2、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发行人上述第 1 至 7 项房产的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 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 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存在被主管部 门责令当事人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罚款的风险,但该情形不影响租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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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效力,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物业瑕疵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 行实质条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发行人提供的重大销售、采购、融资协议等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 行的重大合同(指金额 4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2022 年 1-6 月前五大供应商正 在履行的采购合同,或合同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 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及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 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主要包括:
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 序号 | 合同买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标的物 | 合同金额 (万元) |
合同签署日 |
|---|---|---|---|---|---|
| 1 | 网神信息技 术(北京) 股份有限公 司 |
《采购合同》 | 深信服桌面云接入管 理系统aDesk V5.0、 深信服WOC安全网 关WOC-1000-S2500 V9.0、深信服数据安 全大脑软件V3.0等 |
1,090.00 | 2021.12.28 |
| 2 | 北京国信新 网通讯技术 有限公司 |
《产品购销合 同》 |
AD-1000-B3100、 aServer-R-2305、 RS5300-52T-4F等 |
484.62 | 202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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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合同买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标的物 | 合同金额 (万元) |
合同签署日 |
|---|---|---|---|---|---|
| 3 | 天津信诺达 科技有限公 司 |
《产品购销合 同》 |
深信服网络入侵防御 系统IPS-2000- GA220(万兆)V8.0 等 |
640.30 | 2022.03.15 |
| 4 | 南京仕方聚 计算机科技 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 | aDesk-STD-500- s(VGA+HDMI)、 AF-2000-B2150、 aStor-EDS3600等 |
516.00 | 2022.06.06 |
| 5 | 北京亿海扬 天科技有限 公司 |
《产品购销合 同》 |
aRS6300-26Q-EI- 24X、aRS6300-26Q- EI-24X、CNAPP-CS 等 |
1,345.90 | 2022.6.27 |
(2)采购合同
| 序 号 |
合同卖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标的物1 | 有效期 | 合同签署 时间 |
|---|---|---|---|---|---|
| 1 | 广州耀恒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
《供货协议 书》 |
根据具体订单确定订 货产品品名、规格型 号、数量、价款、交货 时间、地点、方式等 |
三方未签 订新协议 之前长期 有效 |
2021.09.09 |
| 2 | 浪潮电子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 |
《供货协议 书》 |
根据具体订单确定订 货产品品名、规格型 号、数量、价款、交货 时间、地点、方式等 |
双方未签 订新协议 之前长期 有效 |
2021.09.10 |
| 3 | 深圳市智微智 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供货协议 书》 |
根据具体订单确定订 货产品品名、规格型 号、数量、价款、交货 时间、地点、方式等 |
双方未签 订新协议 之前长期 有效 |
2021.12.31 |
| 4 | 东莞市华贝电 子科技有限公 司 |
《供货协议 书》 |
根据具体订单确定订 货产品品名、规格型 号、数量、价款、交货 时间、地点、方式等 |
双方未签 订新协议 之前长期 有效 |
2021.8.17 |
- 1根据公司提供的主要采购合同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工控机、服务器、交 换机、硬盘等硬件设备,以及少量软件产品和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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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合同卖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标的物1 | 有效期 | 合同签署 时间 |
|---|---|---|---|---|---|
| 5 | 广州市华胜弘 邦计算机有限 公司 |
《供货保障 协议书》 |
根据具体订单确定订 货产品品名、规格型 号、数量、价款、交货 时间、地点、方式等 |
双方未签 订新协议 之前长期 有效 |
2018.08.03 |
(3)授信合同
| 序号 | 被授信方 | 授信方 | 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 授信金额 (万元) |
授信期限 |
|---|---|---|---|---|---|
| 1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授信协议》 (755XY2022008810) |
100,000.00 | 2022.05.10- 2024.05.09 |
| 2 | 发行人 | 深圳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龙 华支行 |
《授信合同》 (001202021K00223) |
20,000.00 | 2021.10.22- 2024.10.22 |
(4)借款合同
| 序号 | 借款方 | 贷款方 | 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 借款金额 (万元) |
借款期限 |
|---|---|---|---|---|---|
| 1 | 发行人 | 深圳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龙 华支行 |
《贷款合同》 (001202021K00223T0 3002) |
837.00 | 2022.04.22- 2023.04.22 |
| 2 | 发行人 | 深圳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龙 华支行 |
《贷款合同》 (001202021K00223T0 3001) |
1,278.00 | 2021.10.22- 2022.10.22 |
| 3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借款合同》 (IR2107270000026) |
1,161.00 | 2021.07.28- 2022.07.28 |
| 4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招商银行提款申请 书》 |
3,075.00 | 2022.02.23- 2022.08.13 |
| 5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 (IR2205300000107) |
30,000.00 | 2022.05.31- 2023.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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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借款方 | 贷款方 | 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 借款金额 (万元) |
借款期限 |
|---|---|---|---|---|---|
| 深圳分行 | |||||
| 6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承贴通业务服务协 议》 (2022051875508009) |
4,396.29 | - |
(5)担保合同
2021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分销通 业务合作协议(A 类)》((58400001)浙商分 A 字(2021)第 00004 号),发 行人作为主办单位,在分销通融资业务最高融资额度内,为所有发行人推荐并经 合作银行审阅同意,自愿开展分销通业务的发行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以下简称 “成员单位”)的分销通借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2021 年 11 月 16 日,发行 人与成员单位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杨立签署《担保合同》(编号: SFDB202111160001),约定杨立就发行人为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依据《分销通业务合作协议(A 类)》 ((58400001)浙商分 A 字(2021)第 00004 号)、《担保合同》(编号: SFDB202111160001)、《分销通业务借款合同》((584000111)浙商银分 2.0 字(2022)第 000003 号)、《分销通业务借款合同》((584000111)浙商银分 2.0 字(2022)第 000005 号)、《分销通业务借款合同》((584000111)浙商 银分 2.0 字(2022)第 000014 号)约定为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45 万元的 保证金质押担保。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内蒙古启 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邱艳丽、宫海会签订《国内买方信贷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务四方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向内蒙古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于采购发行人设备的兴银深华侨城 授信字(2021)第 QZXX01 号额度授信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 保证金质押担保,发行人按约定履行无条件回购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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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将代为清偿的贷款本息在内蒙古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支付的预 付款和/或押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内蒙古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邱艳丽、宫 海会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依据《国内买方信贷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务四方合作协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兴银深华侨城固借字(2021) 第 QZXX01 号)、《保证金协议》(兴银深华侨正保金字(2021)第 SXF001 号) 约定为内蒙古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23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保证 金质押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于信用广东网打印之《企业信用报告(无违 法违规证明版)》、其市场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新增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前述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检察网查询、对发行人人力资源负责人、法务主管进行 访谈,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 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或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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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应 付明细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 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 资产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新增报告期内的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1、合并、分立
发行人在新增报告期内未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2、增资扩股
发行人在新增报告期内未发生增资扩股的情形。
3、减少注册资本
新增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 “(二)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动”已披露的减资情况外,发行人在新增报告 期内未发生其他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4、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发行人在新增报告期内未发生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的情形。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3-40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章程的修订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章程未发生新增修订情况。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所披露的公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 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是发行人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 司法》等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发行人于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报告期内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1 次、董事会会 议 4 次、监事会会议 3 次。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董事会工作报 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于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 信息、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报告期内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召集、表决等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3-4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税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及承诺,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 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三)财政补贴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款项支付凭证及依据文 件、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 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 200.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如下:
| 序号 | 补助项目 | 补助金额 (万元) |
受补助企业 | 批文依据 |
|---|---|---|---|---|
| 1 | 深圳市云安 全关键技术 研究重点实 验室组建项 目(第二笔 款) |
250.00 | 发行人 |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无偿 资助)》(项目编号: ZDSYS20200811143600002) |
| 2 | 基于超融合 架构的软件 定义数据中 心关键技术 的研究及产 业化项目 |
920.00 | 发行人 | 《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 XMHT20190205005)、《深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兴 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结果的 通知(2021年第三批(1))》 (深发改验[2022]8号) |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访谈发行人法务主管、查询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新增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行为受到税务方面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3-4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1、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网址:www.mee.gov.cn/)、发行人及其境 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新增报告期内,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企业级用户提供网络安全、云计算及 IT 基础设施、基础网 络及物联网相关的产品和解决方案,生产经营过程中无重大污染,发行人未发生 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亦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高 新分局出具的《关于湖南深信服科技有限公司深信服长沙网络安全与云计算研发 基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复函》、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该建设项目负责人、法务主管进行访谈,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于信用广东网打印之《企业信用报告(无违 法违规证明版)》、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 在省级、市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新增报告期内,发
3-43
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 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和募集资金运用未发生其他变化。本所 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依法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相关备案均在有 效期内,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承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 标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战略和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争议标的金额 (本金)在 10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务主管进 行访谈、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 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 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3-44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提供的调查表及其住所地公安局 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税 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信用中国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 12309 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何朝曦提供的调查表、其住所地公安局出具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人员诚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监局网 站、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 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检察网、国家税务总 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等网站、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 公开网站进行查询,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 响其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所规定的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待深 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3-45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3-4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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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茹
孙昊天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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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茹
孙昊天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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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 月 日
3-47
附件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报告期内新增的主要业务资质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报告期内新增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 序 号 |
证书编号 | 产品名称 | 企业名称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
| 1 | 0402220498 | 深信服SD-WAN安全智能路由器SDW-R V4.0安全 路由器(一级) |
深信服 | 2022/03/10 | 2024/03/10 |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 卫局 |
| 2 | 0109220660 | 深信服终端安全管理系统V3.0虚拟化安全防护产品 (增强级)网络版防病毒产品(一级品) |
深信服 | 2022/04/07 | 2024/04/07 |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 卫局 |
| 3 | 0503220749 | 深信服容器安全检测系统CNAPP-CS V2.0主机型入 侵检测产品(基本级) |
深信服 | 2022/04/28 | 2024/04/28 |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 卫局 |
| 4 | 0503220744 | 深信服主机入侵检测与响应平台V3.0主机型入侵检 测产品(增强级) |
深信服 | 2022/04/28 | 2024/04/28 |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 卫局 |
| 5 | 0402220908 | 深信服安全隔离与信息单向导入系统FGAP-1000 V3.0 网络单向导入(增强级-不支持IPv6) |
深信服 | 2022/06/09 | 2024/06/09 |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 卫局 |
| 6 | 0402220919 | 深信服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GAP-1000 V3.0网 络隔离产品(增强级) |
深信服 | 2022/06/09 | 2024/06/09 |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 卫局 |
| 7 | 0402220905 | 深信服防火墙AF-1000 V8.0(百兆)网络型防火墙 (增强级-不支持IPv6) |
深信服 | 2022/06/09 | 2024/06/09 |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 卫局 |
| 8 | 0304220925 | 深信服全网行为管理系统AC-1000 V13.0网络通讯 安全审计类(基本级)终端接入控制(一级) |
深信服 | 2022/06/16 | 2024/06/16 |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 卫局 |
| 9 | 0404221096 | 深信服云眼网站监控预警系统V3.0网站监测产品 (增强级) |
深信服 | 2022/06/23 | 2024/06/23 |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 卫局 |
| 10 | 0108221099 | 深信服流量高级威胁检测系统NDR-1000 V3.0 APT 安全监测产品(增强级) |
深信服 | 2022/06/30 | 2024/06/30 |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 卫局 |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报告期内新增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3-48
| 序 号 |
核准代码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企业名称 | 核发日期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
| 1 | CMIIT ID:2022AP6202 |
5.8GHz/5.1GHz/2.4GHz无线局域 网设备 |
XAP-5520-E | 信锐网科 | 2022.04.29 | 2025.12.31 | 工业和信息化 部无线电管理 局 |
| 2 | CMIIT ID:2021AP10432 |
5.8GHz/5.1GHz/2.4GHz无线局域 网/蓝牙设备 |
NAP-3820-X | 信锐网科 | 2022.05.16 | 2025.08.06 | 工业和信息化 部无线电管理 局 |
| 3 | CMIIT ID:2021AP9661 |
5.8GHz/5.1GHz/2.4GHz无线局域 网设备 |
NAP-3822E-X | 信锐网科 | 2022.05.16 | 2025.07.23 | 工业和信息化 部无线电管理 局 |
| 4 | CMIIT ID:2020AP8069 |
5.8GHz/5.1GHz/2.4GHz无线局域 网设备 |
NAP-8220-X | 信锐网科 | 2022.05.16 | 2025.08.28 | 工业和信息化 部无线电管理 局 |
| 5 | CMIIT ID:2017AP5347 |
5.8GHz/5.1GHz/2.4GHz无线局域 网设备 |
NAP-1700 | 信锐网科 | 2022.06.27 | 2025.08.23 | 工业和信息化 部无线电管理 局 |
| 6 | CMIIT ID:2022AP9349 |
5.8GHz/5.1GHz/2.4GHz无线局域 网设备 |
XAP-6210-S | 信锐网科 | 2022.06.27 | 2025.12.31 | 工业和信息化 部无线电管理 局 |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报告期内新增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 序 号 |
许可证编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企业名称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
| 1 | 12-B475-221679 | 以太网交换机 | RS2300F-10S-PWR-LI-8T | 信锐网科 | 2022/06/24 | 2025/06//24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2 | 12-B475-221680 | 以太网交换机 | RS2300F-18S-PWR-LI-16T | 信锐网科 | 2022/06/24 | 2025/06//24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3 | 12-B475-220853 | 以太网交换机 | RS5320C-36X-EI-8T24S | 信锐网科 | 2022/04/06 | 2025/04//06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3-49
| 序 号 |
许可证编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企业名称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
| 4 | 12-B475-220854 | 以太网交换机 | RS5320C-52X-EI-48S | 信锐网科 | 2022/04/06 | 2025/04//06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5 | 12-B475-220904 | 以太网交换机 | TS7905 | 信锐网科 | 2022/04/12 | 2025/04//12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3-50
附件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
| 序 号 |
注册号 | 注册人 | 类号 | 商标 | 注册日期 | 有效期至 | 取得方式 |
|---|---|---|---|---|---|---|---|
| 1 | 60716373 | 深信服 | 2032.05.06 | 原始取得 | |||
| 9 | 2022.05.07 | ||||||
| 2 | 60748339 | 深信服 | 2032.05.13 | 原始取得 | |||
| 9 | 2022.05.14 | ||||||
| 3 | 60734564 | 深信服 | 2032.05.13 | 原始取得 | |||
| 35 | 2022.05.14 | ||||||
| 4 | 60724618 | 深信服 | 2032.05.13 | 原始取得 | |||
| 38 | 2022.05.14 | ||||||
| 5 | 60724652 | 深信服 | 2032.05.13 | 原始取得 | |||
| 41 | 2022.05.14 | ||||||
| 6 | 60713917 | 深信服 | 2032.05.13 | 原始取得 | |||
| 42 | 2022.05.14 | ||||||
| 7 | 57828727 | 信锐网科 | 2032.04.06 | 原始取得 | |||
| 45 | 2022.04.07 | ||||||
| 8 | 57829921 | 信锐网科 | 2032.04.13 | 原始取得 | |||
| 42 | 2022.04.14 | ||||||
3-51
附件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已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
| 1 | 信锐网科 | 发明专利 | 终端控制脚本的生成方法和装置 | ZL201610388246.X | 2016/6/1 | 2022/4/26 | 原始取得 |
| 2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云环境下的动态微分段方法、系统、云服 务器及存储介质 |
ZL201810486085.7 | 2018/5/18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3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混合云中安全规则管理方法、系统、服务 器及存储介质 |
ZL201810485946.X | 2018/5/18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4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针对于暴力破解的检测方法及装置 | ZL201810582768.2 | 2018/6/7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5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装置、终端和计算机 可读存储介质 |
ZL201810701232.8 | 2018/6/29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6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基于全局规则的数据包审计方法、系统、 装置及存储介质 |
ZL201811141058.2 | 2018/9/28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7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网络安全管理方法、平台和计算机可 读存储介质 |
ZL201811191656.0 | 2018/10/12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8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终端内潜在威胁的修复方法、系统、 装置及存储介质 |
ZL201811141055.9 | 2018/9/28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9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被控节点模拟方法及相关装置 | ZL201811141126.5 | 2018/9/28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10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坏道扫描方法及其系统 | ZL201811197315.4 | 2018/10/15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11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未关机检测方法、装置、设备及可读 存储介质 |
ZL201811334264.5 | 2018/11/9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12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集群故障恢复时长估算方法、装置、设备 及存储介质 |
ZL201811193572.0 | 2018/10/12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13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规则的多维度搜索方法、装置、设备及可 读存储介质 |
ZL201811305941.0 | 2018/11/1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3-52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
| 14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数据传输方法、系统、计算机可读存储介 质及电子设备 |
ZL201811296057.5 | 2018/11/1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15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UDP数据包的传输方法、系统及相 关组件 |
ZL201811278460.5 | 2018/10/30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16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 种VPN组网方法、 系统、VPN主 节点设备及介质 |
ZL201811623881.7 | 2018/12/28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17 | 信锐网科 | 发明专利 | 一种交换机升级方法、 装置、 网络控制 器及可读存储介质 |
ZL201910213052.X | 2019/3/20 | 2022/4/26 | 原始取得 |
| 18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网络升级方法、 装置、 设备及介质 | ZL201910147171.X | 2019/2/27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19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虚拟机控制方法及集群系统 | ZL201910300022.2 | 2019/4/15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20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文件传输方法、 装置、 设备及计算机可 读存储介质 |
ZL201910485032.8 | 2019/5/31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21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云端服务器、 内网扫描客户端、 系统、 内网远程扫描方法、 装置及存储介质 |
ZL201910591835.1 | 2019/7/1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22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过载检测方法、 系统、 计算机可读存储 介质及电子设备 |
ZL201910727484.2 | 2019/8/7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23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计算机系统恢复方法、 装置、 设备 及可读存储介质 |
ZL201910901645.5 | 2019/9/23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24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信息传输方法、 装置、 终端、 系 统及存储介质 |
ZL201910996046.6 | 2019/10/18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25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失陷主机识别方法、 装置、 设备及存储 介质 |
ZL201911203104.1 | 2019/11/29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26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网络创建方法、 服务器、 计算机可 读存储介质和系统 |
ZL201910822937.X | 2019/9/29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27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网关互联方法、 网关设备、 存储介质及 装置 |
ZL201911003661.9 | 2019/10/21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3-53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
| 28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进程操作控制方法、 装置及电子设 备和存储介质 |
ZL201911026017.3 | 2019/10/25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29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通信认证方法、 装置、 设备及存储 介质 |
ZL201911013801.0 | 2019/10/23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30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致性快照的检验方法、 装置、 设备及 存储介质 |
ZL201910990936.6 | 2019/10/17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31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路由方法、 系统、 设备及计算机可 读存储介质 |
ZL201911193379.1 | 2019/11/28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32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邮件检测方法、 装置、 设备及存储 介质 |
ZL201911300387.1 | 2019/12/16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33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安全风险事件处理方法、 装置、 设备及 存储介质 |
ZL201911351522.5 | 2019/12/24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34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文件检测方法、 设备、 存储介质及装置 | ZL201911354487.2 | 2019/12/24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35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通信方法、 装置、 设备和存储介质 | ZL201911365657.7 | 2019/12/26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36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对移动存储设备进行保护的方法及装置、 设备、 存储介质 |
ZL201911365581.8 | 2019/12/26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37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恶意脚本检测方法、 设备及存储介 质 |
ZL202010181261.3 | 2020/3/16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38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虚拟机验证信息的重置方法、 装置、 宿 主机和存储介质 |
ZL201911343894.3 | 2019/12/20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39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基于云平台的UPS监控方法、 设备、 存储介质及装置 |
ZL202010216980.4 | 2020/3/24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40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网卡故障检测方法、 装置、 设备及存储 介质 |
ZL202010125289.5 | 2020/2/27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41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业务进程重启方法、 装置、 存储介 质以及系统 |
ZL202010143397.5 | 2020/3/4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3-54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
| 42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账号的管理方法、 装置、 设备及计算机 可读存储介质 |
ZL202010083641.3 | 2020/2/6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43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路由查询方法、 装置、 设备及可读 存储介质 |
ZL202010158562.4 | 2020/3/9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44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设备信息筛选方法、 防火墙装置、 网络 设备及存储介质 |
ZL202010061639.6 | 2020/1/19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45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网络数据包读取方法、 装置、 设备及可 读存储介质 |
ZL202010118107.1 | 2020/2/25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46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双机热备的路由管理方法、 装置、 设备 及存储介质 |
ZL202010146359.5 | 2020/3/4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47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HTTP漏洞扫描主机的确认方法、 装 置、 设备及介质 |
ZL202010078165.6 | 2020/2/1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48 | 信锐网科 | 发明专利 | 投屏控制方法、 装置、 无线控制器及存 储介质 |
ZL202010125309.9 | 2020/2/27 | 2022/4/26 | 原始取得 |
| 49 | 信锐网科 | 发明专利 | 报文处理方法、 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 | ZL202010184845.6 | 2020/3/17 | 2022/6/17 | 原始取得 |
| 50 | 信锐网科 | 发明专利 | 一种带外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 装置和 存储介质 |
ZL202010313070.8 | 2020/4/20 | 2022/6/17 | 原始取得 |
| 51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隧道探测方法及装置、 设备、 存储 介质 |
ZL202010413489.0 | 2020/5/15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52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入侵检测方法、 装置、 设备、 介 质 |
ZL202010731140.1 | 2020/7/27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53 | 信锐网科 | 发明专利 | 数据采集系统及数据采集方法 | ZL202010776971.0 | 2020/8/4 | 2022/6/17 | 原始取得 |
| 54 | 信锐网科 | 发明专利 | 一种通信装置、 方法、 系统及电子设备 | ZL202011305648.1 | 2020/11/19 | 2022/6/17 | 原始取得 |
| 55 | 信锐网科 | 发明专利 | 使能电路及通信装置 | ZL202011121458.4 | 2020/10/19 | 2022/4/26 | 原始取得 |
| 56 | 信锐网科 | 发明专利 | 一种电流互感器 | ZL202011147304.2 | 2020/10/23 | 2022/6/17 | 原始取得 |
3-55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
| 57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一种文件分发管理方法、 装置以及相关 设备 |
ZL202110350030.5 | 2021/3/31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58 | 深信服 | 发明专利 | 恶意文件检测模型的训练系统、 方法、 设备、 介质及平台 |
ZL202210076537.0 | 2022/1/24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 59 | 深信服 | 外观设计 | 带窗口标记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 面板 |
ZL202130321800.4 | 2021/5/27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60 | 深信服 | 外观设计 | 带窗口标记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 面板 |
ZL202130322343.0 | 2021/5/27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61 | 深信服 | 外观设计 | 带窗口标记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 面板 |
ZL202130373614.5 | 2021/5/27 | 2022/4/29 | 原始取得 |
| 62 | 深信服 | 外观设计 | 显示屏幕面板的多网融合平台管理图形用 户界面 |
ZL202130836340.9 | 2021/12/17 | 2022/6/21 | 原始取得 |
3-56
附件四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已取得的软件著作权
| 序号 | 著作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开发完成日期 | 发证日期 | 取得方式 |
|---|---|---|---|---|---|---|
| 1 | 深信服 | 深信服容器安全检测系统CNAPP-CS软件V2.0 | 2022SR0482952 | 2022.03.10 | 2022.04.18 | 原始取得 |
| 2 | 深信服 | 深信服云原生应用交付软件[简称:CNAD] V3.0 | 2022SR0489743 | 2022.02.18 | 2022.04.19 | 原始取得 |
| 3 | 深信服 | 深信服终端安全管理系统服务软件V3.0 | 2022SR0546000 | 2021.07.10 | 2022.04.28 | 原始取得 |
| 4 | 深信服 | 深信服应用交付流量智能管理软件V7.0 | 2022SR0568833 | 2022.03.01 | 2022.05.10 | 原始取得 |
| 5 | 深信服 | 深信服流量威胁检测系统软件[简称:NDR] V3.0 | 2022SR0677857 | 2021.08.01 | 2022.05.31 | 原始取得 |
| 6 | 深信服 | 深信服第三方应用联动响应软件 V3.0 |
2022SR0721715 | 2022.05.01 | 2022.06.08 | 原始取得 |
| 7 | 深信服 | 深信服aDesk胖终端系统软件V6.0 | 2022SR0839164 | 2022.05.01 | 2022.06.24 | 原始取得 |
3-57
附件五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租赁的主要房产
| 序 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用途 | 座落 | 租赁期限 | 租赁面积 (平方 米) |
房产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 | 租赁登 记/备案 情况 |
|---|---|---|---|---|---|---|---|---|
| 1 | 发行人 | 东莞市宏宇 兴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
仓库 | 东莞市东坑镇宏宇兴高新 产业园厂房四楼(厂房四 楼面积四分之一、位置于 双开门电梯靠马路方向) |
2022.04.08- 2023.04.07 |
1900.00 | 未提供 | 否 |
| 2 | 发行人 | 贵阳高科建 设投资(集 团)有限公 司 |
办公 | 贵阳市高新区(观山湖 区)长岭南路160号黎阳 大厦地上部分(C)1单元 15 层1 号 |
2022.05.01- 2025.04.30 |
840.32 | 黔(2019)高新区(观)不动 产权第0000168号 |
否 |
| 3 | 发行人 | 云南鑫利来 实业有限公 司 |
办公 |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 号同德广场A6地块写字楼 30层3003、3005、3006号 |
2022.05.05- 2025.05.04 |
901.76 | 云(2016)盘龙区不动产第 0010620号、云(2016)盘龙 区不动产第0010631号、云 (2016)盘龙区不动产第 0010632 号 |
否 |
| 4 | 发行人 | 广西碧园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
办公 | 广西南宁良庆区盘歌路4 号碧园大厦2单元(碧园 中心B 座)第3 层3F01 号 |
2022.04.01- 2025.03.31 |
716.50 | 桂(2020)南宁市不动产权第 0215948号 |
否 |
| 5 | 发行人 | 苏州工业园 | 办公 | 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236 | 2022.04.01- | 498.00 | 苏(2016)苏州工业园区不动 | 否 |
3-58
| 序 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用途 | 座落 | 租赁期限 | 租赁面积 (平方 米) |
房产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 | 租赁登 记/备案 情况 |
|---|---|---|---|---|---|---|---|---|
| 区汇寅创新 创业孵化管 理有限公司 |
号博济苏印智造1号楼202 室 |
2024.03.31 | 产权第0000020号 | |||||
| 6 | 发行人 | 新疆软件园 有限责任公 司 |
办公 | 新疆软件园E2座2层1、2 号场地 |
2022.04.11- 2025.06.09 |
720.00 | 兵(2019)第十二师不动产权 第0027310号 |
否 |
| 7 | 发行人 | 长沙软件园 有限公司 |
办公 |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 发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 技园二期12栋3层301- 05、301-06、301-07、301- 08 |
2022.04.21- 2025.04.20 |
680.62 | 未提供2 | 否 |
2根据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高新开发区”)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委托函(一)》,载明租赁房屋为长沙高新开发区的自持物 业,该物业其已委托给长沙软件园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长沙软件园有限公司为有权出租方。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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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