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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an Optoelectronic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May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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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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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临2014-040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三安光电有 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兴业银行厦门思明支 行、中国银行厦门会展中心支行、中国银行芜湖三安光电支行(该五家银行以下 简称“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35201560000519590000、 352000681018010185433、129970100100121909、427367642786、18122665146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 证券”)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总额274,875.147826 万元存储于上述银行开设的专户。上 述专户用于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银河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银河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厦门三安光电

有限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半年度对厦门 三安光电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纪荣涛、赵耀可 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给银河证券,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及银河证券出具对账 单或未及时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 户情形的,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银河证券发现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上述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上述银行、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 失效。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