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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an Optoelectronic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an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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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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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临2014-06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1 号文件《关于核准三安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15,137.6146 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99,999,982.8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3,001,375.8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36,998,606.96 元。众环海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 年1 月23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14)010010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及募集资 金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会展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会 展中心支行”)于2014 年1 月22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会展中心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426066856819,截至2014 年1 月22 日,专户余额为323,959.998311 万元。该专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中国银行会展中心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银河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银河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 行会展中心支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纪荣涛、赵耀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 会展中心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会展中心支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会展中心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会展中心支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会展中心支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给银河证券。中国银行会展中心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六、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会展中心支行,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会展中心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未及时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 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银河证券发现公司、中国银行会展中心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会展中心支行、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