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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an Optoelectronic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5

Apr 2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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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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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703 股票简称:天颐科技 编号:临 2005-006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 第四届第 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7 2005 4 23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 次董事会于 年 月 日 10 上午 点在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已 2005 4 13 于 年 月 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会议 9 7 应到董事 人,实到董事 人,董事杨宏祥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 也未其他委托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伍昌胜先生因公出差未 能参加本次董事会,委托独立董事胡木生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熊自强先生主 持,公司部分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经过认真审查,会议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2004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8 0 0 公司董事会以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4 《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4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8 0 0 公司董事会以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4 《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004 三、 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8 0 0 公司董事会以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4 《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1

2004 四、 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4 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 年实现净 利润 249,570.80 元 ( 合并净利 )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按净利润 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1,389.17 元,按净利润 5% 提取法定公益金 10,694.59 元,故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9,179,516.41 元。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2004 年度拟不进行利 2005 27 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且已经公司 年第四届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另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 2004 公司 年度盈利金额较小,加之流动资金短缺,为保证公司持续 稳定发展,对本公司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表示 赞成,无异议。

8 0 0 公司董事会以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4 《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4 2004 五、 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 年年度 报告摘要》;

8 0 0 公司董事会以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4 2004 《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 年年度报告摘要》;

六、 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薪酬的议案;

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继续聘任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2005 40 公司为公司 年会计审计机构,并初步拟定其薪酬为 万元(不 含工作人员差旅费和招待费)。

8 0 0 公司董事会以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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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薪酬的议案;

七、 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按照该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结合上市公司的整体薪酬水平,经公 3-16 司董事会研究,拟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 万 元(不含税,税金由公司上缴),具体人员及薪酬授权董事长依据各 自履行的职责和实际工作等有关情况,审核签字后按季度发放。

8 0 0 公司董事会以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修改关于《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上交所网 站)

8 0 0 公司董事会以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修改关于《公司章程》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了修改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 上交所网站)

8 0 0 公司董事会以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修改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审议通过了修改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上 交所网站)

8 0 0 公司董事会以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修改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04 十一、审议通过了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 年年报出具 2004 的有解释说明的审计意见的说明;(详见本公司 年度报告摘要)

3

另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04 1.61 该公司 年银行逾期贷款共计 亿元,经过我们充分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咨询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其贷款逾期主要原因为:

1 2001 、该公司 年重组后,偿还了大部分与原活力二八股份有限 公司业务相关联的债务欠款,且近几年公司固定资产的投资挤占一部 2004 分流动资金,致使该公司 年度流动资金不足,偿贷能力下降。

2 、该公司逾期贷款中的大部分贷款是由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北 2004 10 12 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现于 年 月 日经荆 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该 5429.70 45.43% 公司的 万国有法人股股权(占总股本的 ),转由荆州 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相关股权划转手续正在报批办理 2004 11 18 中),而该公司于 年 月 日才注册成立,故其又不具备担保 资格等因素导致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而未能按期转贷。

3 、目前,该公司一方面正在请求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尽快完 善本公司的贷款条件,另一方面也正在积极与银行协商解决,争取尽 早办理转贷手续。

我们认为: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充分重视该部分贷款逾期会 造成银行信誉下降,为公司后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造成障碍。建议公 司争取尽早办理转贷手续,恢复银行信誉,以利于公司稳定持续发展。

8 0 0 公司董事会以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中磊 2004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 年年报出具的有解释说明的审计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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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2004 十二、本公司决定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和审议内容另 行通知。

2004 以上一、四、五、六、七、八、九、十议案需提交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00 二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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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 修订)》的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十七条增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经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 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 会议投票外,公司应该向股东提供符合前述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并在涉及下列须 由股东大会分类表决的事项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 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1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 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的资产经审计的 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 的; 3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4 、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 、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有重大影响 的相关事项。””

二、原第四十八条增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三、原第四十九条增加:“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在下列条件下 向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股票权: 1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2 、有合适的理由并 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3 、按照其征集投票权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 做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表决权。”

四、原第六十三条增加:“对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由股东大会分类表决事项,应按照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五、原第六十七条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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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以待选董事、监事人数,该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或分配给 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股东大会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 选。”

六、原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拟修改为:“股东大会仅采用现场会议 投票方式的,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七、原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关联股东回避时,以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基数,按照普通决议程序对关联交易事项 作出决议。”拟修改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上述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1、为 交易对方;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6、中国证 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八、原第七十六条增加“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拟修改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 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 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 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 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 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 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 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 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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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九、原第八十五条第二、三自然段删除,拟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 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 交易作出相关决议。上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 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十、原第九十八条增加“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应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并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 候选人。且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十一、增加原第九十九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十二、原第一百零三条增加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十三、原第一百零四条增加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 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 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十四、原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拟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强调事项、 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 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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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十五、原第一百二十四条拟增加:“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董事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十六、原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拟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制订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报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十七、原第一百二十七条拟修改为:“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和相关 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四)按照法 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 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 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 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 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八、原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加:“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会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十九、原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 盈利的情态下,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应至少进行一次现金股利分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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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司章程》增加以下附件:

附件一:《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二:《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三:《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0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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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2004 年修订)》的规定和要求,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修改:

一、原第一条拟修改为:“为维护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原第五条第一自然段“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拟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分 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 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 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述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三、原第十二条第一自然段“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拟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在涉及下列须由股东大会分类表决的事项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1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 (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 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 、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 的; 3 、公司股 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5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 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上述规则第八条中所列须由股东大会分类表决事项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 提出申请。”

四、原第七条“公司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 “ 提议股东” )、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增加为: 但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 以前提出。公司应按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予以公 告。”

五、原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 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 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才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拟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选 举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的总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监事人数,该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 集中投给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或分配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股东大会依照董事、监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六、原四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拟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 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 容。对根据本规则第八条中所列须由股东大会分类表决通过的,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 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额、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 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七、原六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 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 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拟修改为:“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

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对根据本规则第八条中所列须由股东大会分类 表决通过的,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 份总额、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0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三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04 年修订)》的规定和要求,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改:

一、原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上述所称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 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 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 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 权要求其回避;(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决定该董 事是否属于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 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表决。”

原第十二条增加:“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董事未在到会前 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0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