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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mo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Nov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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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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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原《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 说明如下:
| 说明如下: | ||
|---|---|---|
| 序 号 |
修改前的《公司章程》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 1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 2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 联交易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时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允价值情况进行 审计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 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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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 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 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对值为计算数据): 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5,000 万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3 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 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 万元。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 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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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范围。 |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 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 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若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委托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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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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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规定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作出的 决议,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 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 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规定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 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 6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前,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7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有 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 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 8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9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10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勤勉义务,维护上 市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 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 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 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 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 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
| 11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 12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 限如下(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中除应由股东大会 及总经理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 (二)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 事项之外的其他提供担保事项; (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应 由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关 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属于董 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规定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本条下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 计算数据): (一)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事项之外 的其他提供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应由股 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三)审议除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之外 的其他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董事会 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13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 签署的文件; |
| 14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九十 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
员担任。董事会秘书除适用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的规 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 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八)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百分之十,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百分之十,或绝 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百分之十,或绝对金 15 额低于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百 分之十,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百分之十,或绝 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十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
于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八)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中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百分之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比例低于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百分之十, 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低 于100 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现金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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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
| 17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18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若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 19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
| 20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21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公告文件应当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对外披露。 |
| 22 | 第二百条本章程自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起实施,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
第二百条本章程及其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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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