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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mo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Nov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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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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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赛 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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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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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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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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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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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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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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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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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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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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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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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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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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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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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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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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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股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 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 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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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 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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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 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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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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