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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mo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Nov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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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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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赛摩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 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 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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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

  • 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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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 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第十一条 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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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披露。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 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 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项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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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 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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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以 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 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政府定价差异较大的,应 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 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 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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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 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 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上一条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 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根据本制度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管理制度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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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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