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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mo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Nov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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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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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且为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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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协调内部审 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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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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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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