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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mo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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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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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赛摩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fo.com.cn) 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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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 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股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 的人员;

  •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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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 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格式》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江苏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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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 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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