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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mo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Nov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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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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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厉达 先生、厉冉先生、王茜女士)与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国 宏”)签订的相关协议之约定,洛阳国宏提名黄小宁先生、刘森先生、陈迪先生、 李世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厉达先生提名厉达先生、厉 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上述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发现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上述相关协议之约定,洛阳国宏提名 白彦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厉达先生提名陈恳先生、高爱 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 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 现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发现被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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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发现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2019 年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事项的独立意见
因业绩补偿款涉及金额较大,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存在现金补偿能力不 足,在短期内难以变现足够的资产以及时履行补偿款支付义务,鉴于刘永忠、芦 跃江、陈向东目前的特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与其签署《关于调整2019 年度业 绩承诺补偿款支付期限的协议》,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关于调整 2019 年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的议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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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恳 高爱好 乔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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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1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