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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mo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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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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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2019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 肥雄鹰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南京三埃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根据合肥 雄鹰、南京三埃经营规划,为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公司向合肥雄鹰提供 最高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向南京三埃提供最高4,000万元的担保额度,用于其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 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2019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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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2019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经我们事先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 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 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资金安排,提出了2019年 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该预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厦门积硕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与相关业绩承诺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的相关要求,业绩补偿方2019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金额除涉及股份补偿外, 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其中股份补偿部分由公司以1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 注销。本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 公司拟实施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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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意大利Epistolio S.r.l.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 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框架协 议》是根据市场化或协商确定原则订立,为拟定各具体的产品和服务关联交易合 同提供了依据。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金额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基本符 合,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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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恳:

高爱好:

乔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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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