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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mo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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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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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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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邮编:518034

42、41、31DE、2403、2405,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 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五月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〇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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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五)召开。

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 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 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路 2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厉达先 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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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书面委 托的代理人,以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贵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93,683,318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39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6,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3,699,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4.842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19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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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贵公司监 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 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 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 结果如下:

  1. 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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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1. 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 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 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6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 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 关于审议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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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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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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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_____ 李晓丽

负责人:__ 律师:__ 马卓檀 王一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