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ailun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7, 2012
57170_rns_2012-04-27_2fe462de-4e2b-40de-ac3b-e64db789c70c.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 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资本规划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3、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 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
-
6、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企业会计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 要求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违规受罚或对公司有严重影响 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的;
4、未遵循年报信息披露的其他相关规定,且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 遗漏或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2
-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
5、解除劳动合同;
-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3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4 月2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