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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lun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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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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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 2021-029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1]596 号)的核准,公司已向袁仲雪、瑞元鼎实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08,971,32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26,913,966.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2,981,399.14 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1,213,932,566.86 元。2021 年3 月16 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1)第03000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赛轮(沈阳)轮胎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轮(沈阳)”)、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赛轮(沈阳)已在上述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1 年 3 月16 日,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1 赛轮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市南第四支行
3803027929200900150 870,599,895.
76
2 赛轮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
山支行
372005570013001010230 346,498,758.
51
3 赛轮(沈阳)轮
胎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市南第四支行
3803027929200900274 0.00
4 赛轮(沈阳)轮
胎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
山支行
372005570013001010306
0.0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崂山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赛轮沈阳年产300 万套高性能智能化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 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 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永君、金碧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 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赛轮(沈阳)轮胎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崂山支行(以下统称“丙方”)

丁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和丁四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乙方赛轮沈阳年产300 万套高性能智能化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丁方已 经向甲方、乙方和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丁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 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 利益。

  •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永君、金碧霞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3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