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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lun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l 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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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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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058 股票简称:赛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003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37 号《关于核准赛轮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8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24.0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18.1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305.90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7 日出具了(2011)汇所验字第3-00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 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及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开设了账号为239011667737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27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50,000,000.00元)。

2、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了账号为 522020100100062665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27日,账户余额为人 民叁仟零肆拾伍万叁仟柒佰陆拾捌元整(30,453,768.00元)。

3、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开设了账号为

38-080101040028812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27日,账户余额为人 民贰亿伍仟贰佰捌拾陆万零陆佰元整(252,860,600.00元)。

4、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了账号 为3710198811005102187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27日,账户余额 为人民贰亿元整(200,000,000.00元)。

5、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开设了账号为

1205000000035754-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27日,账户余额为人 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4、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晖、张秀娟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6、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

效力。

8、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9、西南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及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7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