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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lo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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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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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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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 :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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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359 号

致: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 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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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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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 - - 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 9:25,上午 9:30 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5 日 9:15 -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湖 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产业基地红枫路 1 号湖南赛隆药业(长沙)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蔡南桂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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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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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代理人共 3 名,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115,149,43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4258%。其 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等相 关人员。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9,681,751 股,约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010%。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根据《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678,65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4%;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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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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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529,2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2、《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678,65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4%;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529,2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678,65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4%;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529,2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4、《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678,65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4%;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529,2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5、《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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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678,65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4%;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529,2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678,65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4%;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529,2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678,65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4%;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529,2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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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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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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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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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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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纪 勇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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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 雨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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