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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MicroElectronics Inc.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3
Sep 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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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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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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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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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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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 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 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召开日期和 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下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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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
4、公司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A 座 26 层公司 1 号会议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对象为:2023 年 9 月 18 日(星期 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票的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相关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5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273,318,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7.26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合计持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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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185,585,3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01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 39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87,733,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1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网络会议方式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议案 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1.01 选举杨云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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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选举张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3 选举王玮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4 选举张阿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2.01 选举王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2 选举刘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3 选举付三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
议案》
-
3.01 选举闻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
3.02 选举赵晗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 1.01 选举杨云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73,249,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78,57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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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1.02 选举张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72,597,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6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27,474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982%。
表决结果:通过。
1.03 选举王玮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72,390,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20,474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474%。
表决结果:通过。
1.04 选举张阿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72,438,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8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68,47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07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2.01 选举王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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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270,06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8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92,074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6043%。
表决结果:通过。
2.02 选举刘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70,06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8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92,074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6043%。
表决结果:通过。
2.03 选举付三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70,187,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4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17,2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5423%。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闻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70,06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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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92,074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6043%。
表决结果:通过。
3.02 选举赵晗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70,146,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9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75,874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321%。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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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张诗伟
经办律师:
陈文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