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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MicroElectronic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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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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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 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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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4、公司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 内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 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 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2、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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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 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 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 交易日内;

  •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

  •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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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 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一周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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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4、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八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并适用深 交所的监管措施。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础。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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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 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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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 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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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一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的说明;

  •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 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 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 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指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 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 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指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 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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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 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 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 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构成行政 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买卖股票 的,除适用本制度相应部分规定的罚则外,在一届任期内连续两次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由公司免去其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买卖股票受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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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可要求其 引咎辞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亦同。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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