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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MicroElectronics Inc.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8

May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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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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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56 证券简称:耐威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4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2、本次股东大会有增加议案的情形,无变更议案的情形。

  •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需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 年5月10日(星期四)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26层公司1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9 日15:00至2018年5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杨云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 人,合计持 有股份数115,074,4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46%。其中: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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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114,852,76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0.927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 人,合计持有股份 数221,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9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1,615,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1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1,393,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8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221,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 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 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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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 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 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5、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 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 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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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 反对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78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 反对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78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 反对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78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张诗伟律师、章健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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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 1、《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

  •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5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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