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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MicroElectronics Inc.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Dec 2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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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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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56 证券简称:耐威科技 公告编号:2017-202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4 号文核准,北京耐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421.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617.02 万元。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 年5 月1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圆全验字[2015]第00001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 实行专户存储,并根据不同情况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

2015 年6 月8 日,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或“保荐机构”)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南京银行北京万柳支行、杭州银行北京安贞支 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6 年12 月29 日,公司、国信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飞纳经纬科技(北 京)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文创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

公司、保荐机构和上述专户存储银行均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 议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 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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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签订监管协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主惯性导航系统及器件扩产项 目”、“高精度MEMS 惯性器件及导航系统产业化项目”均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 京耐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威时代”)负责实施,相应的募集资金 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由公司以债权方式供耐威时代实施项目 使用。

2017 年9 月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相关债权对全资子公司北京耐威时代科技 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相关债权合计 182,610,183.58 元对全资子公司耐威时代进行增资,以优化耐威时代的资产负 债结构,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增资已完成,耐威时代的注册资本由 20,000,000.00 元增加至200,000,000.00 元(其余2,610,183.58 元计入资本公 积),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 年9 月26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相关债权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138)。

截至目前,经履行相关程序,公司对耐威时代的增资款项已到位,耐威时代 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单独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进一步 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耐 威时代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信证券四方经协商,就募集资 金的存放及监管达成一致并于2017 年12 月29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三、本次签订监管协议的基本情况

本次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耐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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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帐户,账号为35090188000165178,截至 2017 年12 月28 日,专户余额为4,242.5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自主惯性导 航系统及器件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 得质押。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作 为乙方的母公司有责任确保乙方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军灵、颜利燕可以随时(营业 时间)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和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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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乙 方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2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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