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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MicroElectronics Inc.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7

Apr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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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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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GLG/SZ/A2325/FY/2017-1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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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7 3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于 2017 4 14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3 30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4 14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A 26 层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云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4 13 日至 2017 4 14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4 14 日上午 9:30 11:30 ,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4 13 日下午 15:00 2017 4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
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12,879,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60.9543%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17 4 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12,822,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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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57,31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30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
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
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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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2,824,417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 ), 55,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2,824,417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 ), 55,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2,824,417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 ), 55,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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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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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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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程静
负责人:
张敬前丁小栩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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