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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MicroElectronics Inc.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May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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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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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56 证券简称:耐威科技 公告编号:定2016-057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 年5月20日(星期五)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2号北京元辰鑫国际酒店302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 日15:00至2016年5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杨云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专员列席了 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 人,合计持 有股份数50,599,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378%。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50,519,088 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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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60.141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 人,合计持有股 份数80,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17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1,968,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7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1,888,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7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0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80,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27,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5%; 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5%;弃权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96,6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75%;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66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27,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5%; 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5%;弃权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96,6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75%;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66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27,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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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5%;弃权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96,6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75%;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66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27,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5%; 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5%;弃权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96,6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75%;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66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27,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5%; 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5%;弃权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96,6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75%;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66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716,781 股,占参与表决的持 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9%;反对72,105 股,占参与表决的持 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1%;弃权0 股,占参与表决的持股5% 以下股东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27,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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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5%;弃权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96,6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75%;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66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716,781 股,占参与表决的持 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9%;反对72,105 股,占参与表决的持 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1%;弃权0 股,占参与表决的持股5% 以下股东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27,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5%; 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5%;弃权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96,6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75%;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66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716,781 股,占参与表决的持 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9%;反对72,105 股,占参与表决的持 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1%;弃权0 股,占参与表决的持股5% 以下股东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27,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5%; 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5%;弃权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96,6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75%;反对72,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66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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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716,781 股,占参与表决的持 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9%;反对72,105 股,占参与表决的持 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1%;弃权0 股,占参与表决的持股5% 以下股东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许成富律师、程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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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
-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5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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