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ai MicroElectronics Inc.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5
Oct 30, 2015
55443_rns_2015-10-30_f3edfc12-299c-48e0-a397-161099fc90c6.PDF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456 证券简称:耐威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62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5年10月30日(星期五)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2号北京元辰鑫国 际酒店302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5年10月29日15:00至2015年10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云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 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保荐机构 代表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人,合计持有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股份数61,360,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488%。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2人,合计持有股份数61,153,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2.801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2人,合计持有股份数207,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4%。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28 人(其中现场出席16 人,网 络方式出席12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12,089,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3927%。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71,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577%;反对7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10,97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78,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6%;弃权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建先生担任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282,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714%;反对7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10,97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78,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6%;弃权0 股(其中,因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许成富律师、程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1、《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0 月30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