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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MicroElectronic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Sep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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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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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 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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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 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 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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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审议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 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 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 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 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 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 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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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 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 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 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 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 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 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 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 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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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 般水平;

  •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做 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 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 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 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 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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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亦同。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9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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